財經365訊(編輯 錢多多)購房人通過按揭貸款的方式買房是一種很常見的方式。
在按揭貸款中,至少存在三方主體,四個基本合同關系,即購房人與房地產開發商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購房人與按揭銀行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購房人與按揭銀行之間的以房屋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關系,房地產開發商與按揭銀行之間明確保證、回購等具體條款的保證合同關系。
一、如果是按揭貸款買房,可不可以退房
從法律角度講,退房實際上是購房者作為購房一方當事人,行使其解除權的表現,因此肯定是可以的。購房者與貸款銀行之間是一種借貸關系,與開發商之間是一種房屋買賣關系,兩者完全是兩種獨立法律關系,所以對購房者的解約權并沒有任何妨礙。
購房者向銀行貸款與向親戚朋友借錢,其性質是一樣的。作為債權人,銀行或其他,個人都只有權要求購房者按約還款,但無權干涉購房者的解約權利。所以,只要出現了購房者有權依法解約的情形,不管購房者是否已經取得按揭貸款,都有權依法解除購房。
二、購房人若想退房,房款該退給誰
因為依據《商品房司法解釋》第2十五條規定,當按揭銀行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以及就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另行起訴時,可以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合并審理。
由于購房被解除,開發商從購房者處取得的所有購房款項均應返還購房者。購房者申請的銀行按揭貸款,也是購房款的一部分,也應一并返還給購房者。然后,購房者應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制訂的《貸款通則》第三十二條第五款,“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應當與貸款人協商”的規定,與銀行協商,將剩余貸款本息(部分本金、利息此前已按月歸還)提前還給銀行。
為什么法律會這樣規定呢?通俗點說:你起訴開發商要求退房,一旦得到法院支持,開發商不僅要將你交的首付款退還給你,同時其收取銀行替你支付的其余房款也包含在你的訴訟請求中了,法院一旦判決開發商將所有房款退給你,而你拿到錢“溜”了,這時候銀行基于你從開發商處購買房屋所享有的抵押權就落空了(因為既然房子你不買了,你為房子設定的抵押也就失去了基礎)。
如果銀行再找買房人要錢,一是難,二是成本高。而如果銀行可以參加訴訟說服法庭,讓開發商直接將錢退給銀行,一事兩清,且無損他人,自然更好!
三、當遇到不可抗力時,購房者的按揭貸款是否需要還
退房以后,解除購房并不同時解除貸款。也就是說,購房者雖然不買房了,但因為其已從銀行借貸出款項用于購房,所以與銀行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仍然存在,這筆借款是一定要還的。
購房人雖然買的是房子,但這個房能夠登記在你的名下,就說明你享有了房子的所有權。那么法律規定,房子(物權法上稱為物)是誰的,誰就要承擔房子滅失、毀壞的風險。就如同你家借錢買了一臺電視機,買回來后,如果因打雷震壞了,在電視機沒有質量問題的情況下,損失就得你自己扛,借給你錢買電視機的人不會為你負責。
同樣道理,在按揭買房子的過程中,銀行就類似于借給你錢買電視機的人,只不過銀行是收了你一大筆利息,而借給你錢買電視機的人可能不收利息或收很少的利息。所以,如遇不可抗力,房屋發生損毀,損失你要自己承擔,銀行的錢你還是得還的!
四、假如房價大跌,不僅購房者受損失,銀行也有可能找上門
假設購房者2011年買下一套300萬元的房子,首付90萬元,貸款210萬元。五年后,購房者已經償還銀行本金35萬元,剩余175萬元。就在這時,房價一瀉千里,已經腰斬,這套房子市場價僅為150萬元。
這時候銀行該坐不住了,仔細一算:當初借他210萬元,是因為他將當時價值不低于210萬元的房子抵押給了銀行。現在,房子僅值150萬元,但購房者欠銀行175萬元,銀行發放的貸款有25萬元失去了優先權保障,銀行給了購房者兩條路:一是先還25萬元;二是再提供其他的抵押物。
否則,銀行是不會看著自己貸出去的款就這樣泡湯的。
我們看看《銀行房屋按揭貸款合同范本》的有關條款是這樣說的:“抵押期間由于乙方(購房人)的過錯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的價值減少的,乙方應在30日內向甲方(銀行)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否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前清償相當于抵押物價值減少部分的本息。如果乙方既不提供價值相當的擔保又不提前清償等值的貸款本息,甲方有權宣布貸款提前到期,要求乙方提前清償全部貸款本息。”
因此你的抵押物價值下降,銀行找到你后,很可能最終就要拍賣你房子了!到那時,你不但房子沒了,甚至還要補齊沒有完全償付銀行欠款的“窟窿”!想獲取更多財經資訊,請關注財經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