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有房地產中介算了筆帳:如果按照2016年10月之前的政策,同樣是300萬元貸款,首套住房最低為85折利率,二套住房為基準利率的1.1倍計算,在30年等額還清的情況下,前者支付的利息約為226萬元,后者約為306萬元,多出80萬元。另有公布數據顯示,2016年度北京職工年均工資為8萬元。
這也意味著,如果選擇“假離婚”,單是利息的差距就相當于一個平均工資水平的職工“不吃不喝干10年”。而在如此巨大利益的驅動下,用“假離婚”的手段,使夫妻中的一方“凈身出戶”,變身為首套購房者,這是各地實行限購以來不少購房者和中介想出來的幾乎唯一的辦法。
對此,筆者認為,“假離婚”背后風險性巨大。首先,如果離婚后有一方不愿意復婚,那么另一方也沒有任何辦法。其次,就算假離婚成功,一方凈身出戶,也未必能獲得買房資格。最后,假離婚獲得成功,倘若有當事一方身故,“假離婚”會帶來較大損失。先以具體案例說明“假離婚”存在的風險。
案例一:“假離婚”弄假卻成真
在深圳某公司工作的王先生看到房價上漲,自己卻在限購的范圍之內,就決定通過“假離婚”的方式,再購置一套新房產。離婚前,王先生將名下二套房產均歸妻子名下。而當王先生購房完成,想要與前妻復婚時,妻子卻以“感情破裂”為由,拒絕與其再復婚。
如果“假離婚”后有一方不愿意復婚,那么另一方也沒有任何辦法。在現實中,很多當事人往往念及只是“假離婚”,草率簽訂離婚協議,處置財產,甚至為了達到政策要求,將房產或錢財都歸另一方所有,另一方卻“凈身出戶”。
而當雙方一旦簽署了《協議離婚》手續后,擁有財產的一方變心或將財產出賣,另一方在沒有防備的情況下往往舉證困難或無法否定協議的效力,導致索賠、追償失敗。此類案例近年來屢有發生。
案例二:“假離婚”購房,卻遭銀行拒貸
阿輝去年看到北京地區房價在一路飆升,自己名下已有房產,于是他想到了“假離婚”方式來“蹭首次購房貸款優惠”。阿輝在寫離婚協議時除了凈身出戶外,還承諾每月支付給兒子5000元撫養費。而當阿輝等待銀行房貸時,卻被銀行告知——拒貸,這使得阿輝再購置一套新房的夢想起為泡影。
實際上,銀行拒貸原因也非常簡單,男方阿輝離婚時已凈身出戶,每月還要給兒子高額的撫養費,在這種情況下,阿輝即使能夠提供自己的收入證明,也會因銀行對其真實的還款能力產生質疑而被拒貸。“假離婚”后又遭拒貸,無法購置房產,阿輝這次是偷雞不成蝕把米。
案件三:夫妻一方身故,“假離婚”損失慘重
周女士與丈夫在上海經商多年,出于改善居住條件和投資兩個目的考慮,決定再買套更好的房子。很快夫妻倆人看中了一套二手房。但卻被早已實施的住房限購政策擋在門外。于是,周女士夫妻很快的選擇了“假離婚”方案。
兩人約定,原來的兩套小房子都歸周女士所有,而其丈夫王先生名下則沒有限購區劃內的房產,等買好了新房,兩人馬上再復婚。但是就在周女士辦完離婚手續,其丈夫王先生剛買完新房,卻因交通事故離世,倆人還沒來得及復婚。隨后,周女士來到當地公證處要求辦理繼承丈夫遺產手續,卻被告知沒有繼承權。
實際上,新買的這套房產已經登記在周女士前夫名下,從時間看,是周女士前夫在離婚之后取得的個人財產,這是屬于他個人財產。而周女士還沒來得及與其前夫復婚,前夫王先生就已經身故,所以這套新房應由男方的父母、子女來繼承。周女士作為前妻,自然就喪失了繼承權了。
從表面上看,通過“假離婚”形式,確實能夠讓很多人鉆政策的漏洞。但實際上“假離婚”的風險非常大。“假離婚”容易產生弄假成真的結果,而且在“假離婚”往往還是達不到目標,得不償失。當然,“假離婚”一旦有一方出現身故,遺產的處置起來對當事另一方會蒙受較大損失。所以,通過“假離婚”來獲得購房利益是存在較大風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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