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定一宗最新掛牌的住宅土地在出讓條件中規定,購房人在取得不動產權證之日起10年內不得買賣。客觀上講,保定出臺這樣的樓市調控政策,是為了避免樓市過于活躍帶來的投機炒作,從而達到穩定樓市、穩定房價的目的,出發點應該是好的。但是,設定長達10年的限售時間,是不是有些嚴厲過度、有點任性?這確實值得商榷。因為,把限售政策的適用時間放長至10年,極有可能會因為種種原因導致政策難以落實,對政府公信力帶來傷害。
??從2003年到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實行過多輪調控,但效果并不好,在部分城市,房價不僅沒有停止上漲的腳步,反而上漲越來越快,使用價值和價值越來越相背離。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相關地方政府的調控政策缺乏持續性,無論是開發商還是購房者,往往以“賭”的心態對待樓市變化。從這些年來樓市的實際情況看,凡是加入到樓市投資、投機行列中的,很少有虧本的。就算是剛性需求,不可能將房屋變現,算算理論賬,也都是“賺”的——避免了當下買房的差價損失。如此市場導向,怎么能不讓更多的人加入到盡快購房甚至投機炒房的行列中去呢?
??以更加嚴厲的調控政策穩定房價,從理論上講是可行的,也是需要的。但是,如果不能保持政策的延續性,不能讓政策給投資者、投機者、炒房者,包括購房者以較長的心理預期,而是擔心政策隨時會變,又有幾個人會對調控政策存敬畏之心呢?一下子把限售時間設定在10年,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搞不好就可能會帶來更為嚴重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