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關于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合法權益支持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商品住房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已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房地產開發單位應當在取得預售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住房公積金貸款項目合作申請,建立貸款合作關系;
房地產開發單位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充分尊重購房人選擇購房貸款方式的權利,對于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購房人,不得拒絕其購房,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限制條件或附加條件。
同時,各住房公積金貸款辦理窗口、貸款受托銀行和住房擔保機構要加強與房地產開發單位的合作,增強服務意識,提高辦貸效率,共同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
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與房管部門建立已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對房地產開發單位損害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合法權益行為的監督檢查。對存在的問題應責令限期改正;對情節嚴重的,應予以通報、媒體曝光、暫停其項目的網上簽約,同時將其行為記入成都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平臺予以公示并扣減信用分處理。(原標題:成都開發商拒絕公積金貸款買房 情節嚴重者暫停網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