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修訂的《惠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簡稱辦法)正式發布并施行,有效期為5年。據記者了解,我市城鄉居民可以自愿參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外,也可以靈活就業人員的身份參保職工養老保險。
《暫行辦法》到期新《辦法》改動不大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相關負責人向東時記者介紹,因為原來2014年出臺的《惠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到期,所以要對文件進行評估和修訂,并出臺新的辦法。該負責人表示,與原《暫行辦法》相比,《辦法》的改動并不大,只有部分細微調整。
《辦法》規定,從2017年1月1日起,基礎養老金標準由每人每月135元提高至145元,而當初《暫行辦法》出臺時,基礎養老金的標準為每人每月105元。
該負責人還表示,省里去年出臺了《關于完善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擴大了職工養老保險的參保范圍,即原來我市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人,是不能參加職工保險的,自從《通知》出臺后,這些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人都可以以靈活就業人員的身份,自愿參加職工養老保險。
新增加出境定居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規定
東時記者還發現,《辦法》在關于參保人出境或死亡的情形下,相關規定也有所改變。《暫行辦法》表示,參保人出境出國定居或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或遺囑指定受益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同時與參保人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而新的《辦法》則表示,參保人出國(境)定居仍然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參保人在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后出國(境)定居的,可繼續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參保人出國(境)定居并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已按照有關規定參保或者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應當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停止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經本人書面申請,可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余額。參保人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和遺贈人,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全部劃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原標題:惠州人社局:保留國籍出境定居仍可領養老金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