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運載的推土機墜落后,將從推土機駕駛室跳車的陶某壓死,隨后,被保險貨車車主姚某向陶某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并支付了賠償款,但他向某保險公司索賠時,保險公司拒絕向車主姚某支付保險理賠款,雙方遂發生糾紛訴至法院。
原告姚某訴稱,2016年5月10日,他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為自己的貨車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限額12.2萬元,保險期限1年。同年11月21日,他駕駛車輛上坡時,因路段坡道較陡,車輛后退并致車上裝載的推土機墜離車廂,將從駕駛室跳車的陶某壓死。事故發生后,環縣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他承擔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隨后,他與陶某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并支付了陶某家屬賠償款26萬元。此后,他向某保險公司索賠時,某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現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11萬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姚某作為保險合同約定的被保險人,并非受害者,無權向公司索賠。交強險作為國家的強制保險,其條例及條款明確界定被保險人無權對受害人的損失提出索賠。另外,單方肇事且不屬于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損失不屬于公司承保的車輛機動車交強險保險責任,而應當由推土機交強險以及其他機動車輛險種予以賠償。本案中原告的訴求違背客觀事實,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主要是原告車輛發生事故是否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及被告應否承擔理賠責任。(原標題:車載貨物將人壓死 保險公司被法院判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