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雇傭的司機駕駛貨車途中將車停在高速應急車道卻被其他車輛撞上,導致站在車旁的司機被撞傷,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是否該賠償?近日,豐順法院判決該案,雖然司機曾某在事故發生前是貨車的合法駕駛員,但在事故發生時他屬車外的第三人,被外來車輛碰撞致害的情況符合交強險條例和商業三者險條款規定的第三者的條件。
停車后站車旁被撞受傷
去年7月11日,朱某駕駛貨車A行駛至高速公路時,碰撞到曾某停放在路上的貨車B,導致站在應急車道上的曾某被貨車B撞倒地,之后貨車A又失控側翻偏往快車道,與快車道上正常行駛的由李某駕駛的C牽引車發生碰撞,事故造成曾某以及C牽引車上的乘客于某受傷和車輛及公路設施損壞的交通事故。經梅州市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一大隊的事故認定,曾某、朱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李某、于某在此事故中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曾某、于某分別被送往醫院治療,曾某被診斷為重型顱腦損傷,于某受輕微傷。據了解,朱某是貨車A車主陳某聘請的司機,曾某是貨車B車主房某聘請的司機,發生交通事故時,朱某和曾某均在履行職務行為。貨車A在太平洋財保東莞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以及第三者責任商業險,并買了不計免賠險。貨車B在太平洋財保佛山公司和太平洋財保深圳公司分別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險,并買了不計免賠險。
被撞司機損失由誰賠付?
去年10月,曾某將雇主房某、太平洋財保佛山公司、太平洋財保深圳公司、太平洋財保東莞公司以及朱某、陳某一起告上豐順縣人民法院,要求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共計24萬余元,雇主房某以及朱某、陳某分別在各自責任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豐順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交警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作為本案民事賠償的依據,發生事故時曾某和朱某在履行職務,因此,曾某和朱某的損失應由房某和陳某賠償。
根據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條款,曾某不在車上的情況下被撞所產生的損失屬于貨車B投保的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賠償范圍。法院最終判決:太平洋財保佛山公司賠償曾某醫療費9743元;太平洋財保深圳公司賠償曾某醫療費99955.85元;太平洋財保東莞公司賠償曾某醫療費110805.06元;房某賠償曾某醫療費11106.21元;駁回曾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后,太平洋財保佛山公司、太平洋財保深圳公司提起上訴。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原標題:應急車道停車司機被撞 保險公司能賠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