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晚,欽州市公安局民警處理了一起離奇的交通事故,一輛大貨車的駕駛員由于下車時未拉手剎,導致車輛突然移動將位于車頭前的駕駛員當場撞死。
民警登上后車勘察后發現,車輛帶著檔位,但并沒有拉手剎。結合證人描述和現場勘察后民警初步判斷,后車駕駛員由于車輛帶檔但沒有拉手剎,之后下車準備拿貨單,沒想到在其走到車頭前時車輛突然啟動,駕駛員被夾在兩車之前當場死亡。最后民警依法將兩車暫扣做進一步調查。目前該事故還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針對“駕駛員被自己撞死”的事件,業內人士表示,這是一起非常意外的交通事故,首先,屬于意外險賠償的責任范圍,包括駕駛人意外險、普通的意外險等,都會根據投保時約定的保險金額進行賠償。其次,根據相關法例,該事件還應該屬于交強險和三責險的賠償責任。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5條:“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本次事件在發生事故時,已經停止了對肇事車輛的操作和控制,已不屬于車上人員,在這種情況下,其已轉化為第三者,屬于交強險中的受害人,所以,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投保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的合理經濟損失。
目前常見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一般約定,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車輛的本車上人員、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而所謂車上人員,其身份并非固定不變,在不同的時間和空間可能會發生身份的轉化。當車上乘客下車后被所乘車輛撞傷的,此時顯然應屬于第三者范疇。
根據相關法例規定,車上人員在車下時被所乘機動車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按照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承擔保險責任;車上人員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摔出車外后與所乘機動車發生碰撞導致人身傷亡,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按照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承擔保險責任。(原標題:貨車駕駛員被自己撞死 保險公司如何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