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社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聯合印發的《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提出,,可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計生、安全監管等部門參照政府采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從具備相應條件的社會、經濟組織以及醫療衛生機構中選擇提供工傷預防服務的機構,推動組織項目實施。
《暫行辦法》指出,工傷預防費是指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中依法用于開展工傷預防工作的費用。在保證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能力和儲備金留存的前提下,工傷預防費的使用原則上不得超過統籌地區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收入的3%。
《暫行辦法》明確,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會同財政、衛生計生、安全監管部門以及本轄區內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工傷事故傷害、職業病高發的行業、企業、工種、崗位等情況,統籌確定工傷預防的重點領域。(原標題:衛計委:工傷認定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