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是庫爾勒某公司的職員,2013年初,他在庫爾勒市內購買了一套六層的住房,并在銀行辦理了按揭貸款。按照銀行的貸款要求,孫某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在保險公司購買了住房貸款綜合保險。
保險合同約定,保險期內如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傷害等事故所致死亡而喪失全部或部分還貸能力,造成連續3個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還貸責任,保險公司將按照相應的償付比例承擔保險事故發生時的貸款余額本金。
2016年3月的一天晚上,孫某和朋友在外聚會,酒后回家休息,卻不慎從6樓意外墜亡。經檢驗,孫某系高墜致顱腦損傷、臟器破裂死亡。
王某是孫某的妻子,丈夫身亡后,25萬元貸款落在了自己的頭上。想到孫某生前簽了一份房貸險,她便到保險公司進行理賠。然而,保險公司卻認為雙方簽訂的保險條款約定,被保險人因飲酒過度導致死亡或傷殘,而喪失全部或部分還貸能力,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因此向王某出具了拒賠通知書。
索賠不成的王某向庫爾勒鐵路運輸法院對保險公司提起訴訟。庭審中,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為,被保險人孫某飲酒后高墜死亡,保險公司能否引用免責條款不承擔保險責任。
法院審理:保險公司被判代償房貸
法院審理認為 ,保險合同格式條款解釋應利于被保險人,一審判令保險公司在賠償限額內,對孫某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未償還的貸款本金23萬余元,按照約定的還貸比例承擔保險責任。宣判后,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經二審法院審理,駁回保險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說法:保險公司是否應代償房貸
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被保險人因飲酒過度導致死亡或傷殘,而喪失全部或部分還貸能力,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該條款既可以解釋為被保險人在飲酒過度后從事其他行為而導致死亡或傷殘時,保險公司不承擔相關保險責任;也可以解釋為飲酒過度直接導致死亡或傷殘時,保險公司不承擔相關保險責任。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顯然該條款解釋為“飲酒過度直接導致死亡或傷殘時”更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證實孫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高墜致顱腦損傷、臟器破裂死亡,并非飲酒過度,雖然孫某死亡前飲酒了,但并不能證明孫某的意外高空墜落與飲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故該免責條款不能適用,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故保險公司應在賠償限額內,按照約定的還貸比例承擔保險責任。
個人抵押商品住房保險,簡稱“房貸險”,是一種保證保險。目前各銀行普遍規定,購房者向銀行貸款的同時必須在保險公司購買房貸險。它的基本操作模式是:房產商將商品房銷售給需要貸款的業主,業主向銀行申請貸款,銀行要求業主將所購的房屋進行抵押,并必須向保險公司購買房貸保險,將銀行作為保險第一受益人。最后,銀行憑著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和房貸保險等給予貸款。目前主流的房貸險保險責任包括房屋保險和還貸保證保險。(原標題:貸款買房酒后家中墜亡 保險公司被判代償房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