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保險業信息披露 “陽光化”需求的加強,相關監管制度亦在逐步完善。近日,保監會發布 《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下稱 《意見稿》),對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可比性、有效性等提出了更加詳細的要求。
值得關注的是,此次 《意見稿》對保險公司披露的產品信息,特別是人身保險產品要求更加嚴格,投資賬戶單位價格、萬能險結算利率等信息均在要求披露的名單之列。
新增交費“三甲”產品需披露
包括投連險、萬能險、分紅險等在內的人身保險新型產品既有人身保險保障功能,又有投資理財功能,存在條款內容繁多,利益演算復雜等現象,為應對保險人與保險消費者之間因信息不對稱所造成的締約地位失衡問題,切實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早在2009年,保監會曾制定《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要求保險人銷售上述保險產品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而從此次《意見稿》來看,對于人身保險產品的披露信息要求更加嚴格,其中,保險公司披露的產品基本信息方面,除經營的保險產品目錄、條款外,還包括人身保險產品說明書;投資賬戶單位價格、萬能險結算利率等信息。
與此同時,根據人身險公司保費統口徑的變化,《意見稿》將人身險公司產品經營信息內容更改為上一年度原保險保費收入居前5位的保險產品的名稱、主要銷售渠道、原保險保費收入和退保金;上一年度保戶投資款新增交費居前3位的保險產品的名稱、主要銷售渠道、保戶投資款新增交費和保戶投資款本年退保;上一年度投連險獨立賬戶新增交費居前3位的投連險產品的名稱、主要銷售渠道、投連險獨立賬戶新增交費和投連險獨立賬戶本年退保。
重大投資損失將更“透明”
值得關注的是,與2010年版信披管理辦法相比,與投資相關的信息披露,如社會資本投資保險公司股權,以及保險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等也成為此次《意見稿》中較大的變化所在。如在披露公司治理概要方面,除要求披露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東及其持股情況外,還要求對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本公司情況的簡要說明。
此外,《意見稿》將保險公司的主動投資、投資損失、賠付金額較大也被納入重大事項之中,按照規定,對被投資企業實施控制的重大股權投資;發生單項投資實際投資損失金額超過公司上季度末凈資產總額5%的重大投資損失;發生單筆賠案或者同一保險事故涉及的所有賠案實際賠付支出金額超過公司上季度末凈資產總額5%的重大賠付;發生對公司凈資產和實際營運造成重要影響或者判決公司賠償金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的重大訴訟案件;發生對公司凈資產和實際營運造成重要影響或者裁決公司賠償金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的重大仲裁事項等均需被及時披露。
部分險企產品信披更全面
去年,險資激進收購、舉牌廣被詬病,其中,信披不充分被認為是部分激進險資在舉牌中的“三宗罪”之一。由此開始,保監會對于保險公司信披的要求逐漸增強。
去年7月,中國保監會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保險公司股權信息披露有關事項的通知》,旨在加強股權管理,進一步強化社會監督和提高審核工作透明度,規范保險公司籌建及股權變更行為,確保資金來源真實、合法、有效。時至年末,113號文(《關于進一步加強人身保險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的下發,再度開啟了各人身險公司自查整改的帷幕,其中,產品自查整改就包括分紅險、萬能險、投連險和中短存續期保險的賬戶情況以及產品回溯和產品信息披露機制的情況。
隨后在今年3月,市場準入信披被強化,根據保監會要求,所有申請籌建的保險公司均需在保監會指定網站上公開預披露籌建方案、投資人資金來源聲明、關聯關系聲明等重要信息,并對披露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以接受外部監督,提高合規水平。4月保監會再度從組織治理、經營管理、關聯交易等方面明確了相互保險組織的信息披露要求。
在業內人士看來,要求險企披露相關信息是信息透明化的趨勢,也是監管險企資金流向的一種方式?!靶畔⑴豆ぷ鞯耐七M有利于行業更加規范化,未來保險業信息披露必然會更加透明?!?/span>
在監管的另一端,部分壽險公司的產品信息披露正在更加全面化。以平安人壽、中英人壽等為例,其公開信息披露欄中,除公布產品名稱、產品條款、產品說明書外,產品報送給保監會的材料清單表、產品總精算師以及法律責任人聲明書等亦被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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