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財力雄厚、經濟發達的歐美國家,保險賠付在分散風險、轉移損失的作用往往能達到60%以上,大大減輕國家財政負擔。而在發展中國家,國家財政或募捐仍不得不充當著主要買單者的角色。我國作為世界上自然災害最嚴重的國家之一,如何構建適合我國各地情況的巨災保險保障機制,寧波巨災保險試點提供了很好的研究樣本。
巨災保險的制度設計,是通過保險機制將政府承擔的因巨災導致的人身和財產風險進行市場化風險分散,以穩定的保費支出,多途徑、多層次的分攤和轉移巨災風險損失。以寧波為例,由于該市經常遭遇臺風,巨災保險重點是防范臺風、暴雨、洪水等自然災害,后又增加了突發公共安全風險保障。巨災保險可以豐富巨災救助模式,平滑災害引起的地方政府財政波動,同時還可以調動商業保險公司,以及更多的市場和社會資源參與,豐富巨災風險管理手段。
寧波巨災保險試點顯示,與實施巨災保險試點之前相比,保險業在大災救助時的角色和作用發生了重要變化:一是改變了政府財政單一的災害損失補償模式,構建了政府、市場、社會共同參與的公共救助體系新機制;二是提供了精準有效的災害損失補償。多次臺風災害襲擊寧波,受災居民不僅得到了損失補償,各方也明顯感到巨災保險制度帶來防范風險的安全感;三是保險行業通過積累大災理賠數據和服務經驗,為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提供了精準的防災減災信息,提高了全社會應對重大自然災害的意識和能力。
另一方面,巨災風險管理機制建設作為一項系統工程,涉及部門多、利益主體廣,巨災保險機制有利于聯通災害救助體系相關方,進一步提高災害救助效率。
例如,以前進行大災理賠時,保險理賠與政府災害救助是雙線并行。寧波實施巨災保險試點后,以巨災保險為紐帶,將當地政府部門、社區(村委會)、志愿者等社會基層組織和保險公司緊密聯系在一起,在災后救助轉移、損失排查以及理賠救助中協同配合。這種有效協同建立起政府、市場與社會組織共同參與的救災減災體系,促進巨災損失補償從以政府為主導向政府與市場有機協同配合的模式轉變,提升了全社會的災害綜合管理救助能力。
同時,寧波開展巨災保險試點以來,積極推動保險機制融入政府災害救助體系,充分發揮政府部門基層組織作用和保險公司市場化運作,成為政府災害救助體系的有效補充。
目前,建立巨災保險制度已上升為國家意志,2014年后深圳、云南等地相繼開展了巨災保險試點,我國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制度已于2016年正式落地,《地震巨災保險條例》正在研究制定,相信不久的將來,巨災保險將惠及更多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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