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龍網北京7月12日訊 中國保監會寧波監管局發布“甬保監罰〔2017〕1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寧波市摯信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因虛構中介業務等多項違規行為累計被罰77萬元。
信息顯示,寧波市摯信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協助保險公司虛構中介業務。經查,2015年8月-11月,寧波市摯信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協助國壽財險寧波分公司虛構中介業務,虛開保險中介服務發票6899元,扣除稅金后向國壽財險寧波分公司業務員返還6071元。公司總經理朱周莉為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經查,寧波市摯信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未按規定繳存保證金。截至2016年11月,寧波市摯信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200萬,公司未按注冊資本的5%繳存保證金10萬元,實際只繳存2.5萬元。公司總經理朱周莉為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此外,寧波市摯信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還編制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經查,2016年9月,寧波市摯信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向我局報送的《關于報送“兩個加強、兩個遏制”回頭看自查自糾工作報告的報告》(摯信發〔2016〕14號)中,未如實報告公司2016年4月以前的會計記賬憑證遺失的事實,自查情況表中“是否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填報“否”。公司總經理朱周莉為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據調查,寧波市摯信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還委托未持有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銷售。經查,2015年7月-2016年7月,寧波市摯信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在未在簽訂代理合同、未在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的執業管理系統中登記朱周莉的執業信息,且未發放執業證書的情況下,實際委托朱周莉從事保險銷售,并發放傭金24.98萬元。
寧波監管局表示,寧波市摯信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協助保險公司虛構中介業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一條第(八)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決定給予寧波市摯信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罰款22萬元的行政處罰。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 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決定給予朱周莉警告,并罰款6 萬元的行政處罰。
同時,寧波市摯信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未按規定繳存保證金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條和《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2015年修訂)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寧波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給予寧波市摯信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罰款7萬元的行政處罰。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 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決定給予朱周莉警告,并罰款6 萬元的行政處罰。
針對寧波市摯信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編制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行為,寧波監管局表示,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二條和《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2015年修訂)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寧波監管局表示,決定給予寧波市摯信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罰款45萬元的行政處罰。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 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決定給予朱周莉警告,并罰款7 萬元的行政處罰。
此外,寧波市摯信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委托未持有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銷售的行為,違反了《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的規定。寧波監管局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決定給予寧波市摯信保險代理有限公司警告,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同時,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決定給予朱周莉警告,罰款1 萬元的行政處罰。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是201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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