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以來,針對行業暴露出的弊端和短板,保監會密集發文加強風險防控,如今又將監管重點指向保險機構的籌建行為。
6月23日,保監會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保險公司開業驗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從四大方面嚴格開業驗收工作,預防資本不實等風險。
“近兩年來,隨著保險機構隊伍的擴容,保險業務同質化嚴重,且部分險企業務激進,這給行業帶來了一些不穩定因素。”有分析人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保監會規范保險公司籌建行為,與之前監管思路保持一致,有利于險企風險防范,促進行業的長期健康發展。
險企籌建期間股權不得轉讓
記者注意到,《通知》從四個方面嚴格開業驗收工作,預防公司管控不到位、經營激進、治理失效、資本不實等風險。
首先,加強對籌建規劃落實情況和公司章程有效性的審查。例如籌備組應嚴格按照監管要求推進保險公司籌建和開業的各項工作。擬任董事長、總經理在創立大會召開前,需向保監會陳述公司治理、高管團隊、經營規劃等方面的工作思路,由保監會進行綜合評估。如存在與籌建申請材料嚴重不符或與監管導向嚴重偏離的,將責令其限期整改。
其次,加強股東資質核查。在籌建期間,股東如發生財務狀況惡化、實際控制人變更等影響股東資質的情形,應當在上述情形發生后十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籌備組,籌備組在收到通知后十個工作日內向保監會書面報告。保監會將對相關股東資質進行穿透性核查,要求詳細說明股東資質變化的情況及原因,并根據需要進行上溯審查,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對于在籌建期間,保險公司股權轉讓的情況,《通知》也做了明確規定:在籌建期間股東不得轉讓或變相轉讓股權。如違反此項規定,保監會將責令限期整改或不予批準開業,并將相關股東和當事人列入準入負面清單,限制其在保險業的投資活動。
此外,為避免出現“一言堂”而導致保險公司決策失誤、產生經營風險等情況,《通知》要求在公司章程中需明確董事選任、制衡機制、問責機制等公司治理關鍵環節制度安排,并對公司治理失靈、治理僵局和重大經營或財務危機等特殊風險事項作事前安排,設定糾正程序。同時,增加面談考核,強化責任落實,對擬任董事長、總經理、高級管理人員等需對面談考核內容簽字確認,保監會進行跟蹤評估。如存在規劃不切實際、業務發展激進、公司治理有缺陷等問題,保監會將責令籌備組進行為期兩個月的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