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風暴還在繼續,李克強總理在國務院第五次廉政工作會議上的講話,直指近期金融亂象,強調堅決查處金融領域貪腐,痛斥金融三駕馬車中的各類關鍵違法違規行為,并提出“嚴厲打擊銀行違規授信、證券市場內幕交易和利益輸送、保險公司套取費用等違法違規行為”。
“保險公司套取費用”這一違規行為罕見地出現在總理報告中,且與銀行違規授信、證券公司內幕交易和利益輸送一起被并列提及,表明其對整個保險行業的負面影響已經引起監管層的高度重視,將成為保險業下一步重點監管對象。
潛規則≠安全
銀行違規授信是指銀行向非金融機構客戶提供的資金,或者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做出的違規保證,一般包括貸款、貿易融資等表內業務,以及票據承兌、信用證、借款擔保等表外業務,背后隱藏著巨大腐敗、不正常利益交換或者不良貸款等巨大風險。
證券市場內幕交易和利益輸送則是中國股市最大毒瘤,相較于貪污受賄等傳統形式,以證券市場為通道進行的利益輸送和腐敗形式更隱蔽、收益更高、危害性也更大,還會衍生出上市公司和市場監管者之間扭曲的利益捆綁關系。有證券專家曾直言,A股最大的問題不是牛熊,而是內幕交易和利益輸送。
而保險套費是指保險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套取費用另作他用。具體而言,就是保險公司通過虛列費用、虛開發票,或者薪酬發放和批退假賠款等方式套取現金,套取的現金或化公為私為小團體謀福利,或者給投保人返現以降低保險費率從而排擠競爭對手。從保監會通報的多起與套費相關的案件看,監管者、保險公司主體、保險中介以至保險消費者都有參與保險套費的可能。
與其他兩個金融行業風險高發環節相比,保險套費涉及金額較小,單個案例的影響較為局部,但已有發展成為行業潛規則之勢。它讓保險公司的一些經營制度形同虛設,亦不利于行業的規范發展。須知,潛規則不等于無風險,這就好比一個人吸食低劑量毒品,短期沒有察覺,日日滲透,疾病會從腠理深入到骨髓,最終無藥可救。所以保險行業要實現長久健康的發展,就必須要向這種行業頑疾開刀。
套費形式多樣
套費現象由來以久,在激烈競爭的車險市場表現得尤為明顯。伴隨著保險行業的步步發展,保險套費的形式及流向也在逐漸發生變化。
在保險行業發展早期,保險公司各地分支機構實際支出的經營成本通常低于上級公司核定的標準,因不甘心白白“交公”,就會用一些發票套現,搞內部福利。
隨著新的市場主體出現,保險公司在支付正常的手續費外,常出現費用競爭力不足的現象,這時一些保險公司也會采用虛開發票等手段從其他科目套現用于展業。這時,套費的用途就發生了變化,即主要從套現支付福利轉向用于業務費用。
隨后,在保險業監管力度加強的同時,行業競爭也在加劇,“套費”演變為保險公司向代理中介機構支付的除轉賬以外的現金形式的“手續費”。在貼費科目受到嚴格限制以及營改增之后,保險直銷業務員多以直接多發績效工資的形式進行套費,嚴重時甚至出現這樣一種現象:業務團隊的工資卡往往要上收到團隊統一保管,公司與業務員事先約定實際工資和虛套工資,虛套工資歸集后另行他用,個人所得稅成本則由公司負擔。
治標更要治本
《扁鵲見蔡桓公》有云:“疾在腠理,湯熨所及;在肌膚,針石所及;在腸胃,火齊所及;在骨髓,司命所屬”。
保險業內套費如此普遍,監管層若只是一罰了之,無異于揚湯止沸,更似懶政,治標而不治本。把脈保險套費,我們要看到以公謀私的主因,也看到其主要用作業務費用的事實,這背后就有政策配套不完善的客觀因素。
首先,保險業現行規章制度或行業管理要求存在較大不合理性,表現在財務制度和保險產品缺陷。比如,目前商業車險條款精算中普遍假設手續費比例為15%,很多地方行業自律也把15%做一個重要參考線,交強險更是政策明確只有4%的手續費可以列支,但市場并不認可這種手續費成本。這就導致保險公司為了“做生意”,只能另承諾中介機構其他利益。而中介機構也有一番苦水,因為客戶車主通常會貨比三家,當其他機構給車主保險報價返還時,保險中介在車險費率折扣有底線的情況下也只能“另辟蹊徑”來吸引客戶。所以無論是中介還是保險公司,都面臨一個二次貼補客戶保費的問題,即保費要通過費用返還。
其次,套費最為普遍的車險市場還沒有實現費率市場化,剛性的車險價格、同質車險條款是套費二次貼補的根源。如果車險的條款百花齊放,客戶的選擇性更多,價格體系由保險公司自行主導,保險市場參與者也就沒有必要絞盡腦汁“套費補貼市場”。
把脈出了保費套費的病因,就可以對癥下藥,以下是一些治本參考措施。
一是在償二代體系下,保險監管可以進一步放開前端,管住后端,只抓償付能力,而不過多參與前端競爭行為,不人為設定手續費上限。同時加快商車費改步伐,只有產品市場化了,才能根治應對市場型套費。
二是在政策配套上,積極與財政稅務部門協調,制定合理的稅負政策,明確將真實發生的銷售費用列為稅前成本,鼓勵保險公司如實反映成本支出。代理人的薪酬體系也要進行,現在很多通過薪酬來套費的二次分配,很大程度上在于為業務人員避稅而掛單。
三是套費治理要避免“一刀切”,監管層可以從商業行為中界定并統一“套費”內涵,明確規定套費對商業賄賂定性的邊界或底線,進一步厘清商業賄賂、違規返還和正常降費返利的界限,將治理商業賄賂的重點放在“賬外賬、暗中賬”上,而不是具體手續費比例上。
(原標題:保險套費 莫讓小病成大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