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醫改的深入和“健康中國”戰略的提出,商業健康保險快速發展,已成為整個保險業增速最快的業務板塊。
為了規范健康險經營行為,促進健康險發展,上證報記者昨日從相關渠道獨家獲悉,保監會擬對《健康保險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并于日前向保險公司下發了相關征求意見稿。
新型險種被納入規范
伴隨著近年來國民保險意識的提升,在政策紅利的催化下,商業健康險實現了“彎道超車”。相關數據顯示,2010年至2016年,商業健康險的原保費收入從691.72億元迅速增長至4042.50億元,增長4.8倍;商業健康險占人身險保費收入的比重,也從6.37%增長至18.18%,占整個保險業保費收入的比重從4.66%增長至13%;商業健康險的深度由0.17%增長至0.54%,密度由50.5元/人增長至292.3元/人。
與此同時,商業健康險的產品種類日益豐富,覆蓋范圍不斷擴大,保障效應逐漸凸顯,對完善國家醫保體系、推進健康產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不可否認的是,當下的商業健康險仍處于初級探索階段,產品、服務、監管制度尚不完善,亟需突破。
《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的修訂,正是在此背景下展開的。據業內知情人士透露,從征求意見稿來看,首先,對商業健康險進行了更為全面的定義,除涵蓋醫療保險、疾病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護理保險之外,又新增了相關的醫療意外保險、醫療責任保險等醫療執業保險。
其次,對近年來冒出的細分險種進行了明確定義與規范。比如,醫療意外保險,是指以保險合同約定的對不能歸責于醫療機構、醫護人員責任的醫療損害提供保障的保險;醫療責任保險,是指以保險合同約定的對因醫療機構、醫護人員的過失造成的醫療損害提供保障的保險;長期護理保險保險期間不得低于5年或為終身責任;鼓勵醫療費用保險產品對新藥品、新醫療器械和醫療新方法在醫療服務中的應用支出進行保障。
再者,對經營健康險業務的保險機構資質進行了完善。比如,規定除專業健康險公司外,保險公司經營健康保險業務需成立專門健康保險事業部。此外,除配備具有健康險專業知識的精算人員、核保人員、核賠人員外,還要新增醫學教育背景的專業人員。
此外,還著重對長期健康險產品進行了規范。比如保險公司可以在保險產品中約定對長期健康險產品進行費率調整,并注明費率調整的觸發條件;長期健康險產品的猶豫期從過去不得少于10天調整為15天。
同時,也對一些經營行為進行了規范。比如,保監會將不定期公布各保險公司健康保險產品的定價和賠付情況;要求保險公司開發分紅、萬能型健康險產品,必須經過保監會審批;經過審批或備案的健康險產品,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提供或強制搭配其他產品銷售等。
新增健康管理與醫保合作
記者對比發現,相較修訂前的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新增了“健康管理與醫保合作”這一章,這也是結合保險業發展實際而做的調整。
根據征求意見稿的內容來看,保險公司可將健康險產品與健康服務相結合,提供健康風險評估和干預,提供疾病預防、健康體檢、健康咨詢,健康維護、慢性病管理、養生保健等服務,降低健康風險,減少疾病損失。
其中,健康險產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務,其分攤入凈保險費中的成本不得超過保險費的20%。超出以上限額的服務,應單獨定價,不計入保險費,并在合同中明示健康管理服務價格。
此外,保險公司經營醫療保險,應當加強與醫療服務機構和健康管理服務機構的合作,積極介入醫療服務行為,監督醫療行為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并可對醫療費用支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提出建議。保險公司應積極發揮作為醫、患關系的第三方作用,幫助緩解醫患信息不對稱和醫患矛盾糾紛問題。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見稿還從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進行了完善。比如,明確提出“被保險人同時擁有多份有效的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保單的,可自主決定理賠申請順序”、“疾病保險、醫療費用保險、護理保險產品的等待期不得超過半年”、“醫療費用保險產品可以在定價、賠付條件、保障范圍等方面對貧困人口適當傾斜”、“保險公司銷售健康保險產品,不得要求投保人提供或非法搜集、獲取被保險人的遺傳信息、基因檢測資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