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歡樂頌2》開播前一天,該案在北京市酒仙橋法庭開庭審理。原告認為對方違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五條和第九條相關規定,要求其賠付經濟損失300萬元,及維權合理費用近17萬元。
隨著國內影視劇行業大熱,相關影視劇的廣告植入價格也水漲船高。與此同時,沒有廣告合作但借素材宣傳自身產品的事件也越來越多。
“ 商業攀附是不法商家為了提升自身商品推廣或品牌美譽度,因為大家都在看、都在聊歡樂頌,這樣的商業搭載才有高的市場傳播度,究其根本,商業逐利是動因,作品特色是誘因,法律意識單薄是成因?!闭珀柟獯砺蓭熗踯妼?1世紀經濟報道表示。
太平人壽的代理律師、環球律師事務所桂佳和喬平現場稱,原告是影視公司、被告是保險公司,不存在競爭關系,“侵權”文章并沒有對《歡樂頌》商標進行使用。且在此之前,已有不少公司發布了類似文章。
的確,搜索“跟著歡樂頌”關鍵詞,會出現一系列內容,如跟著《歡樂頌》學理財、學穿搭、游上海等……這些內容帶有較明顯的經營性質,但大多都與片方不存在廣告合約。
影視界人士認為,這種情況暴露了國內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薄弱,及不少經營主體對影視版權、廣告植入規則的不熟悉。
針對該案件,太平人壽方面對21世紀經濟報道回應:“《歡樂頌》播出后,社會大眾對不同的職場人群在現代都市的生存和發展問題形成了較廣泛的社會討論,太平人壽出于傳播正確的保險知識及理念的考慮,通過參與對熱點話題的討論,對保險理念和基礎知識進行了宣傳。宣傳內容中未出現公司名稱及具體保險產品,只是普及不同的職場人群可以選擇的保險類型。”
攀附性宣傳是否侵權?
在一部影視作品的收入中,版權收入和廣告收入是最重要的兩大部分,在廣告收入中,內容植入是最主要的形式之一。據記者了解,一部熱門電視劇的單集植入價格往往在數百萬左右,不同劇、不同的植入方式和權益,所對應的廣告價格也有所不同。未簽署合同的“攀附性”廣告宣傳對市場確會帶來負面影響。
原告現場稱,《歡樂頌》的制作和宣傳成本高達9408萬,而廣告植入價格為500萬左右。太平人壽未經許可,撰寫侵權文章,足以導致受眾普遍誤認為被告與原告之間存在商業合作關系,誤認被告產品與電視劇《歡樂頌》之間存在廣告合作關系;而被告的侵權,使正午陽光錯失了同類商業合作機會。
“《歡樂頌1》熱播后,各種侵權攀附如洪水猛獸,確實給客戶招商推廣帶來了很大的影響。”王軍告訴記者。
記者聯系《歡樂頌2》的招商負責人了解此類廣告的價格區間、及是否影響到實際招商,對方以“當時我還沒有來(項目組),對上一季的信息一點都不了解”不予回復;其法務部門人員也表示剛剛接手該案,了解不多。
有著多年影視劇廣告植入經驗的北京世紀鯤鵬國際傳媒廣告有限公司創始人楊宗靈對記者表示,沒有合作、蹭熱度的事情很多,但尺度如果沒把握好會引起官司。一般來說劇組會通知撤掉素材,目前走到訴訟的還是少數。
楊宗靈對記者分析,按照行規,影視劇單篇文章的廣告價格并不高,但這并非借話題討論,而是主動的、帶有代言性質的行為,用劇中人物為自己的保險做推薦選擇。多位影視公司人士則對記者表示,認為這構成侵權,如遇到這種情況,也會選擇起訴。
面對正午陽光的訴訟,太平人壽委托代理律師對記者表示,“太平人壽發布的文章系對社會熱點的合理評論,不是法律所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原告不能以《歡樂頌》中的人物特性來壟斷市場對類似人群的評論;且原告的訴訟主張缺乏合法權利基礎,其所指的‘惡意攀附’也與事實不符?!?/p>
“侵權攀附”訴訟首例
之所以選擇訴訟,王軍對記者表示,“這次的侵權非常典型,無論被侵權作品的影響力,侵權行為的典型性,還是原被告的行業地位、市場規模,都足以讓這個案件成為典型案例?!?/p>
雖類似情況并不少見,但這可能是第一例訴訟案件,其性質與淘寶上大量存在的明星同款、選秀節目演唱未授權歌曲情況存在相似之處,雖鮮有訴訟、但都存在一定的侵權。
今年年初,歌手維塔斯公開指責湖南衛視節目,在未獲得授權情況下改編、演唱其作品《歌劇2》,“有鑒于這類行為已多次發生,已經嚴重損害了我方合法權益,希望通過法律推廣能讓此事得到合理的解決”。2013年,羽泉在《我是歌手》演唱《燭光里的媽媽》,涉嫌侵犯歌曲作者著作權,詞作者李春利表示在發出律師函兩個月后,收到節目組發來的致歉函,稱“制作過程不夠嚴謹”。
另一個關鍵問題在于侵權成本低、維權成本高。王軍介紹,通常一審要六個月,如果有二審上訴,至少再增加三個月,預期在今年內可以拿到一審判決。
面對這種情況,多數影視公司選擇了隱忍。一位影視公司商務負責人告訴記者,侵權行為非常常見,多數是打擦邊球,如果情節不嚴重就不會追究下去,除非和劇情相似度太高等。
目前,該案件還在審理過程中,太平人壽對記者表示將一如既往地尊重他人在法律保護范圍內的知識產權等一切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