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日,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推出“懸賞金保險”,在盤龍法院所涉及的執行案件中,申請執行人通過購買懸賞金保險的形式,發布針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懸賞公告。在線索經過證實,并最終完成強制執行后,線索提供者可獲得懸賞金,而這筆費用,則由相應的承保公司負擔。
昨日,盤龍法院稱,“懸賞金保險”的推出,系針對目前法院執行中存在的措施少、手段弱,對“老賴”,以及各類轉移和隱藏財產狀況的行為,缺乏有力制裁措施的現狀。多名法律界人士則表示,“懸賞金保險”具備一定的推廣意義,但需保證執行過程中的公開與透明。
法院推“懸賞險” 個人可參保
5月2日,昆明市盤龍區法院舉辦的一場新聞發布會上,一種名為“懸賞金保險”的新險種,“即日起推出”。
新京報記者從盤龍區法院了解到,“懸賞金保險”由盤龍區法院發起,聯合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共同推出,個人可參保。
盤龍區法院執行局一名工作人員向記者介紹,在實際操作中,案件宣判后,若出現一方拒不履行法院判決,對判決賠償等不予賠付,成為“老賴”,則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為維護自身權益,并提高強制執行的效率,申請執行人可購買“懸賞金保險”。在參保后,由法院發布懸賞令,向全社會懸賞征集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如果舉報人提供的線索,經過審查,最終保證了強制執行的成功進行,則可以獲得懸賞公告中標示的賞金。而這筆賞金,由承保公司支付,申請執行人只需承擔保費。
在懸賞金額的設置方面,盤龍區法院的規定為,申請執行財產在50萬元以下的,按照總金額的5%懸賞;50萬元至100萬元的,懸賞4%;110萬元至300萬元的,懸賞2%;300萬元至500萬元的,則懸賞1%,而申請執行財產在1000萬元以上的,這一比例同樣為1%。所有懸賞獎金,需要在兩個月內支付。
法院稱可改善“執行難”
今年5月1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開始實施,其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發布懸賞公告查找可供執行的財產。”
盤龍區法院執行局向新京報記者回應稱,最高法的這一規定,正是推出“懸賞金保險”的法理依據,而這一險種,目前也是全國首例。
昨日,新京報記者致電承接“懸賞金保險”的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三家保險公司,均被告知,由于“懸賞金保險”剛剛推出,目前尚未有正式的保單,也還沒有承接上述業務。不過,三家保險公司均表示,懸賞金保險的保費,通常為懸賞總金額的十分之一。
如果申請執行人突然反悔,拒絕支付保費,如何保證懸賞的執行?盤龍區法院執行局一名負責人告訴記者,當出現這種“意外狀況”時,將由法院直接從執行款中劃扣,并支付舉報人相應的懸賞金。
盤龍區法院方面表示,推出“懸賞金保險”,目的是運用保險經濟手段,加強和改善法院執行工作狀況。未來,盤龍區法院要在執行領域,實現保險服務的覆蓋,逐步建立起“司法懸賞,保證發展需要”的保險制度,改善當前“執行難”的現狀,促進“合作共贏”。
追問
1 “懸賞金保險”有何意義?
律師稱執行工作存在難點,結合保險制度有助于化解社會矛盾
在談及懸賞金保險的推出原因時,盤龍區法院將之表述為,應對當前“執行難”的現狀。
“目前法院強制執行方面的法律規定、制度不健全,束縛了執行人員的手腳,限制了執行工作的力度。”云南當地媒體報道,在懸賞金保險推出當天的新聞發布會上,盤龍區法院院長孫敏稱,目前,國家還沒有出臺專門的強制執行法,民事訴訟法涉及執行程序的條文遠遠不能適應執行工作的實際需要,而現行的法律條文,賦予法院執行的措施少、手段弱,對惡意賴債者、逃債者形形色色的轉移和隱藏財產狀況,沒有有力的制裁措施。
多名法律界人士稱,現行法律條文中,涉及法院執行的條款,僅存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上述法規第22章規定,人民法院可通過“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以及“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等9種形式,保證執行效果。
南京市秦淮區法院執行局一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在實際工作中,由于部分被執行人法律觀念淡薄,以及執行人員“案多人少”等原因,法院的執行工作時常面臨“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財產難查、執行財產難動”的狀況,限制了法院的執行力度。
北京澤永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常清稱,在執行領域建立保險制度,有利于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減輕政府在案件發生后的救助負擔,有一定推廣價值。不過北京澤永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永杰指出,執行原本是法院的職責,與之相對應的是,因執行而產生的支出,也應由法院承擔。而盤龍法院此舉,盡管有探索價值,但仍不免有轉移成本的嫌疑。
2 如何保證“懸賞金保險”實施效果?
法院工作人員及涉案人員不得獲獎,騙取獎金將追責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盤龍區法院此次首推懸賞金保險制度,在引發關注的同時,亦有部分網友對其實施效果,提出了質疑。
盤龍區法院回應稱,在推出這一險種的同時,法院同步推出了相應的實施方案。
在申請懸賞階段,法院需征求申請執行人的意見,在獲得同意后,才發布懸賞公告,如果同一案件有多個申請人,則需要所有申請人均同意,否則不能進行懸賞。
如何避免案件相關知情人,利用信息優勢“套取獎金”?盤龍區法院規定,法院工作人員(含合同制聘用人員)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職務便利獲得財產舉報線索,均不在獎勵范圍內。此外,為避免“自己人舉報自己人”,申請執行人及其代理人,以及申請執行人周邊人員,不能獲得獎勵。
從盤龍區法院獲悉,法院工作人員與他人串通,以舉報手段騙取獎勵,事前發現者不予獎勵,事后發現者,將回收懸賞金,并對有關人員追究相應的責任。
此外,在舉報線索法院事先已經掌握,以及舉報線索涉及財產無法變現兩種情況中,除非申請人同意,舉報者無法獲取懸賞金。而兩個以上舉報人對同一財產進行舉報的,懸賞金“先到先得”,聯名舉報者,由聯名舉報人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