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圖來源:裁判文書網
泉州中級法院認為,2018年1月,林某作為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3個月,緩刑3年。后經過閱卷,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駁回林某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新浪財經注意到,1月25日,在林某擅自填入本人實控的銀行賬戶(即2月8日)幾天前,廈門國際銀行剛接到一張175萬元的罰單,而被處罰的六項原因中,有一項直指信貸資金被挪用。
截圖來源:銀保監會網站
終究,這張罰單的出現也是“沒攔住”林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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