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晚間股轉系統也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管理細則》)進行了修訂,在業內人士看來,此次修訂進一步確立了新三板機構市場的地位。
據了解,《管理細則》對自然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的準入要求都做出了調整。具體來看,將自然人投資者準入資產規模的計算要求由“前一交易日日終”的時點指標修改為“最近10個轉讓日日均”的區間指標;在維持“500萬元”資產門檻要求不變的基礎上,根據《管理辦法》第八條中專業自然人投資者的資產口徑,將自然人投資者準入的資產指標由“證券類資產”標準修改為“金融資產”標準。此外,將“證券投資經驗”修改為“證券、基金、期貨投資經歷”,將“專業背景或培訓經歷”修改為“金融從業經歷”,以更加客觀、全面地衡量投資者的投資經歷和金融專業知識水平。
《管理細則》還對機構投資者的準入要求做了以下調整,諸如將法人機構投資者的準入資產規模認定標準由“注冊資本”變更為“實收資本或實收股本”,以與合伙企業準入資產規模認定標準“實繳出資”一致,確保規則的公平性。同時主辦券商在認定法人機構投資者的實收資本或實收股本,或者合伙企業的實繳出資時,應以“會計師事務所最近90日內為其出具的驗資報告或為其出具的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為準,確保認定依據的公允性和時效性。
在中國新三板投資聯盟負責人許小恒看來,此次證監會對投資者適當性的管理辦法的出臺是應時而進、應需而變。由于新三板設計了較高的投資者門檻,導致市場買賣者之間力量不均衡,無法達到交易流動性的基本要求,所以做出適當調整來達到應有的交易機制目標。
財經學者布娜新認為,此次修訂打破了降低投資門檻激活市場投機者的期望,同時新三板市場確立了機構市場的地位,保護了新三板市場的發展方向。從這一點上可以推演未來新三板的政策制定會以機構投資者為基礎進行。
許小恒表示,自然人的準入和投資者的準入做出調整,結構將比現在更加豐富,同時不會過于“散戶化”,此次調整原因還是新三板流動性問題,目前市場交投不活躍、流動性差,資本難以退出,從而無法吸引更多投資者參與交易。
“目前還是應該進一步規范市場,更多做一些市場的建設,要循序漸進,后續針對創新層企業和基礎層企業實行不同的投資者門檻,因此創新層企業的投資者門檻可能會在前面的基礎上繼續降低。而該份細則對500萬元的投資門檻并未降低,對專業投資者的高標準、嚴要求也并未改變”,許小恒如是說。
布娜新稱,相關細則的出臺是有利于新三板市場發展的,畢竟掛牌的企業風險高于A股市場,如果像市場呼吁的那般降低投資者門檻,實際上是對新三板市場的一種破壞。許小恒告訴北京商報記者,《管理細則》最大亮點是監管層更加注重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而一系列細則構成了保護中小投資者的第一道防線。這將會讓經營機構更加盡心盡職,將產品的風險屬性充分披露,使投資者從自身的實際出發,而不是盲目地追求所謂的高收益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