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新修訂《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以下簡稱《管理細則》)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6年12月12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并將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為貫徹落實相關要求,做好與《管理辦法》的銜接,全國股轉公司對現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試行)》予以相應地修訂或補充。
二、本次對自然人投資者的準入要求進行了哪些調整完善,主要考慮是什么?
答:新三板市場對自然人投資者準入實行多維標準。根據《管理辦法》相關要求,本次對自然人投資者的準入要求主要做了以下調整完善:
一是根據《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要求,將自然人投資者準入資產規模的計算要求由“前一交易日日終”的時點指標修改為“最近10個轉讓日日均”的區間指標。
二是在維持“500萬元”資產門檻要求不變的基礎上,根據《管理辦法》第八條中專業自然人投資者的資產口徑,將自然人投資者準入的資產指標由“證券類資產”標準修改為“金融資產”標準。
三是參照《管理辦法》第八條中有關專業自然人投資者的投資經歷和工作經歷要求,將“證券投資經驗”修改為“證券、基金、期貨投資經歷”,將“專業背景或培訓經歷”修改為“金融從業經歷”,以更加客觀、全面地衡量投資者的投資經歷和金融專業知識水平。
三、本次對機構投資者準入要求進行了哪些調整,主要考慮是什么?
答:本次將法人機構投資者的準入資產規模認定標準由“注冊資本”變更為“實收資本或實收股本”,以與合伙企業準入資產規模認定標準“實繳出資”一致,確保規則的公平性。
主辦券商在認定法人機構投資者的實收資本或實收股本,或者合伙企業的實繳出資時,應以會計師事務所最近90日內
為其出具的驗資報告或為其出具的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為準,確保認定依據的公允性和時效性。
四、本次對投資者適當性持續管理要求進行了怎樣的細化完善?
答: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是一項持續的、動態的工作。由于市場發展的連續性和風險的復雜性,為使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相匹配,避免投資者進行超出其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本次修訂明確主辦券商自為自然人投資者開通權限之日起每12個月內至少對其進行一次持續評估,并在自然人投資者前5個轉讓日日均資產低于申請開通權限時準入資產規模要求的60%時,履行特別的注意義務。
五、本次對主辦券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信息報送及檔案留痕要求有哪些完善,具體考慮是什么?
答:本次修訂明確了主辦券商應當按照要求報送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相關信息,同時應妥善保存適當性管理信息資料,不得少于20年。主要考慮一是明確監管要求及預期,督促主辦券商履行適當性管理信息報送義務;二是與《辦法》第三十二條有關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信息資料的留痕要求保持一致,督促主辦券商加強內部留痕管理。
六、本次修訂《管理細則》對現有投資者參與新三板有何影響?
根據《管理辦法》等規則的實施要求,2017年7月1日前已開通新三板交易權限的投資者,可繼續參與掛牌公司股票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