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述通知對私募機構新增的掛牌條件一共為八項,其中第八項為“全國股轉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并且已掛牌機構可另豁免其中三項,因此已掛牌機構實際需要審查的條件一共有四項,分別為:
一、管理費收入與業績報酬之和須占收入來源的80%以上;
二、私募機構及其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不屬于中國證券基金業協會“黑名單”成員,不存在“誠信類公示”列示情形;
三、創業投資類私募機構最近3年年均實繳資產管理規模在20億元以上,私募股權類私募機構最近3年年均實繳資產管理規模在50億元以上;
四、已在中國證券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并合規運作、信息填報和更新及時準確。
在這四項條件之中,整改的難點是第一項和第三項。而從掛牌機構上月(4月)披露的2016年報來看,大型機構收入結構多數較為復雜,難以滿足對收入來源的要求;而中小型機構規模依然有很大差距,要在一年之內將基金規模翻幾倍,難度可想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