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最新消息 股轉系統最新答記者問答 哪些信息值得關注?
全國股轉公司有關負責人就修訂《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準指引》事項答記者問,其表示本次《指引》修訂并未提高掛牌準入門檻。
一、本次《指引》修訂的背景是什么?
答:《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準指引(試行)》(簡稱“《指引》”)于2013年6月發布,具體解釋了公司股票掛牌的六個基本條件。針對原《指引》執行中的常見問題,我們又陸續發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業務問答——關于掛牌條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答》(一)和(二)(以下簡稱“《問答》”)對掛牌條件和適用標準予以進一步解釋。本次修訂主要基于以下考慮:一是將《問答》中涉及掛牌條件適用標準且執行較為成熟的內容梳理并納入《指引》中;二是將原《指引》和《問答》中較為原則、操作性不強的部分標準作進一步明確、細化;三是將原《指引》和《問答》在執行中面臨新問題的部分標準予以規范、調整;四是原《指引》部分標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化,需依據現行法律法規予以調整。
二、本次《指引》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本次《指引》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方面:明確了國有股權設置批復的相關要求;公司申報財務報表最近一期截止日由“不得早于改制基準日”變更為“不得早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明確了申請掛牌公司下屬子公司的范圍和相關條件適用的標準;細化了“營運記錄”與“持續經營能力”的具體標準;完善了“公司治理機制健全”的適用標準,列示了公司應建立的治理制度、增補了公司董監高人員任職資格限制情形;細化了公司財務規范性的具體要求等。
三、本次《指引》修訂是否意味著掛牌準入門檻的提高?
答:本次《指引》修訂并未提高掛牌準入門檻:首先,本次修訂沒有突破上位規則中關于掛牌基本條件的規定,堅持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框架內對六個掛牌基本條件進一步細化、進一步明確;其次,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是將《問答》中的相關要求梳理并納入《指引》中,實現業務規則體系的規范化,修訂后《指引》中新增的國有股權設置批復、環保合規、持續經營能力界定、財務規范性、資金占用具體情形、失信懲戒等內容早已在《問答》中發布,并未發生變化;再次,本次修訂中對“公司治理機制健全”、“營運記錄”要求的進一步細化、量化,是為了貫徹國務院和證監會的監管政策、滿足市場發展需要、防控市場風險、便于公司和中介機構理解與操作,總體上未提高掛牌準入門檻。
四、調整“公司申報財務報表最近一期截止日”要求的原因?
答:本次修訂將 “申報財務報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準日”調整為“公司申報財務報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調整后,不會再出現申報材料中主體的法律形式不一致問題(如審計報告主體為有限公司,申報主體為股份公司),財務信息披露也可以保持統一口徑;相關調整有利于申請掛牌公司在申報前規范公司治理。
五、進一步明確“營運記錄”相關要求的原因?
答:營運記錄是對公司歷史經營情況的反映,是關鍵資源要素投入、處理和產出能力的實際體現。與業務相匹配的營運記錄,可以較好的反映公司商業模式是否具備可持續性。我們從公司與市場發展的雙重實際出發,在營業收入、股本、每股凈資產等方面提出一定要求,既有利于引導公司根據自身實際合理規劃發展、參與資本市場,也有利于市場控制風險,為大多數中小企業提供穩定高效的資本市場服務。
六、掛牌準入負面清單是否繼續適用?
答:掛牌準入負面清單相關要求發布后,對主辦券商完善推薦標準、提高掛牌公司質量、更好服務于科技創新類企業起到了良好的推動作用。鑒于負面清單相關要求已成為各主辦券商推薦掛牌公司遴選、立項的標準,為便于掛牌條件適用標準的統一執行、形成明確的市場預期,經認真研究,我們在本次指引修訂中摒棄了掛牌準入負面清單中不便于操作的相關要求,吸收了市場主體普遍接受且對市場發展和風險控制有利的部分要求,如將營業收入指標納入營運記錄要求等,掛牌準入負面清單不再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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