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浙江證監局發布對浙江新三板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浙江證監局表示,經查,發現浙江新三板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行為:
一、向投資單只私募基金金額不足100萬元的不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
二、在基金產品銷售過程中通過電話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三、部分基金產品投資者的人數超過200人。
四、將管理的部分基金資產直接轉入包含公司高管、員工在內的自然人賬戶、房地產開發商對公賬戶等,上述資產使用不符合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五、在向投資者銷售私募基金時未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
浙江證監局指出,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決定對浙江新三板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要求浙江新三板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當在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提交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