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對證券發行書據記載金額與溢價收入分別依照"產權轉移書據"與"營業賬簿"稅目,按0.5‰的稅率課征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證券代銷與證券包銷分別依照"現代服務"與"金融服務"稅目,按6%的稅率繳納增值稅。
交易環節
買賣、繼承、贈與優先股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均依書立時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金融商品轉讓,依照"金融服務",按6%的稅率差額計稅。同時規定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委托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免征增值稅。
持有環節
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但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轉讓環節
企業進行"新三板"股票交易,轉讓股票屬于"財產轉讓"范疇,依據轉讓收入扣除股權原值及相關費用后的余額按照25%的稅率計征企業所得稅。
客觀來說,我國目前新三板市場稅收體系尚不完善,除了新三板市場掛牌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新三板市場其他已明確或未明確的稅收政策皆執行的是適用于我國整個證券市場的稅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