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新三板論壇訊,樂生活6月19日公告,樂生活(原告)與呂穗峰(被告)于2014年12月31日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由被告向原告轉讓其持有的鄭州潤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70%的股權。同時,被告應向原告履行鄭州潤田的交接工作,以達到原告取得鄭州潤田實際控制權的合同目的。
原告已經按照約定向被告全額支付了股權轉讓款。但經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拒絕履行相關交接義務,導致原告無法實現對鄭州潤田的控制。時至今日,被告仍未履行上述合同義務,致使原告控制鄭州潤田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原告請求判令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12月31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書》;判令被告返還原告支付的股權轉讓款1000萬元并向原告支付違約金100萬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超過其應付違約金部分的損害賠償金310萬元。
被告答辯狀主要內容如下:被答辯人樂生活請求解除股權轉讓協議書、返還股權轉讓款及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樂生活請求答辯人呂穗峰損害賠償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截至公告日,該案尚未確認開庭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