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中信國信海通各遭頂格罰:還記得前年那個司度嗎
違法向上海司度提供融券服務
三券商遭頂格罰款
因2015年的"外資做空"舊案 三券商被重罰4億元
三大券商配合司度做空
"鉆漏洞+放杠桿"手法曝光
中信國信海通各遭頂格罰:還記得前年那個司度嗎
近2年的立案調查之后,中信證券、國信證券、海通證券日前收到監管層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這3家中國頂級證券公司均因違法向司度提供融券服務,分別遭頂格罰款3億元、1億元和255萬元。按照慣例,證監會不久將下發正式的行政處罰決定。
2012年至2015年是中國證券業大發展的黃金時代,為了比肩國際一流投行,國內龍頭券商紛紛發力投資者機構化和引入國內外對沖基金。2015年的一場股市異常波動,年輕的中國證券業未經得住法律的考驗,中信證券、海通證券和國信證券作為中國頂尖的投行,最終也被監管層認定為違法向機構開展融券服務。
違法提供融券服務
縱觀中信證券和海通證券違法為司度開立信用賬戶,向其提供融券服務的過程,仍能體會到彼時中國證券業為了吸引高頻交易的對沖基金,所體現出的“誠意”。
2011年2月23日,司度(上海)貿易在中信證券開立普通證券賬戶,但一直未從事證券交易。中信證券于2012年3月12日為其開立了信用證券賬戶,7天后的3月19日,中信證券與司度簽訂《融資融券業務合同》,致使司度得以開展融券交易。
但是根據《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客戶征信授信實施細則》(2010年3月發布,沿用至2013年3月25日)的規定,中信證券需在司度從事證券交易時間連續計算滿半年的情況下,方可為司度提供融資融券服務。
無獨有偶,拿下龍頭券商中信證券后,2015年1月19日,上海司度作為委托人、國信期貨作為管理人、國信證券作為托管人,三方簽訂了國信期貨——易融系列海外1號資產管理計劃合同。2015年1月27日,國信證券為上海司度實際控制的資產管理計劃開立了證券賬戶;同日,國信證券與國信期貨就賬戶簽訂《融資融券業務合同》;次月即為其開立了信用證券賬戶,致使上海司度得以開展大規模的融券交易。
但是《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公告[2011]31號)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對未按照要求提供有關情況、在本公司及與本公司具有控制關系的其他證券公司從事證券交易的時間連續計算不足半年…證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資、融券”。
相較于中信證券和國信證券直接違反相關法律為司度貿易開立信用賬戶和提供融券服務,海通證券的違法行為則稍微復雜些。
2015年4月,上海司度選定富安達基金作為“富安達——信拓城一號”管理人,海通證券作為托管人以及證券交易經紀商,上海司度自己則作為委托人。但上海司度外部接入系統未經富安達基金直接連接海通證券,富安達基金實際上已成為名義上的管理人,那這款產品實質上已經成為富安達基金的一款非主動管理型產品。
由于法律明確規定,非主動管理型產品需交易半年方可開立信用賬戶,但產品又要求立即開立信用賬戶。于是,2015年4月20日,海通證券與富安達基金溝通明確了這款產品為富安達基金主動管理型產品,后富安達內部討論蓋章確認,于5月8日形成主動型管理情況說明函。同日,海通證券嵊州營業部為“富安達——信拓城一號”開立普通賬戶,5月11日開立了信用賬戶。
從形式上看,中信證券和國信證券直接違反法律為司度開立信用賬戶,而海通證券為了避開相關法律,協同出具了認定相關產品為主動管理型產品的不實說明。但在本質上講,3家公司均屬于《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四條第(七)項“未按照規定與客戶簽訂業務合同,或者未在與客戶的業務合同中載入規定的必要條款”所述行為。
均遭頂格罰款
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四條,出現了第(七)情形,將對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根據中信證券、海通證券和國信證券今日的公告,這3家券商均被頂格罰款。
除了被責令改正和給予警告外,中信證券領到遭沒收違法所得6165.58萬元,頂格罰款3.08億元。海通證券僅違法所得50.97萬元,被頂格罰款也僅為284.83萬元。國信證券行業排名雖然不如海通證券,但通過司度違法所得高達2088.67萬元,最終被頂格罰款1.04億元。
盡管證監會對中信證券、海通證券和國信證券均采取的了頂格罰款,但對這3家券商相關責任人的處罰則較為寬松,均采取了警告和處以10萬元罰款,遠未及“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