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365訊(編輯 孫遠之)4月4日消息,據海淀法院網消息,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吳亦凡以名譽侵權為由起訴新浪微博用戶殷某”一案,判令被告殷某在涉案微博個人主頁首頁連續三十日發布聲明,向原告吳亦凡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和合理維權費用共計7萬元。
原告吳亦凡訴稱,2017年9月,新浪微博平臺上出現了以“#吳亦凡騙炮#”為話題的專題頁面,殷某系該話題的主持人,在該話題頁面及其個人微博主頁發表了諸如:“#吳亦凡騙炮#話題維護”、“吳亦凡騙炮誘奸未成年”等針對原告的大量不實信息及配圖。該話題一經公布引發了一場網絡口水戰。截止提起訴訟之日,該話題討論量達108條,閱讀量高達7.8萬人次。在該話題發布前,原告所在經紀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委托律師通過新浪微博平臺就網絡中針對原告的“約炮”等不實言論公開發表聲明,指出上述低俗內容構成對原告的誹謗。但被告殷某仍指名道姓的惡意發布貶損原告形象的信息,給原告形象造成巨大負面影響,同時受到猛烈的輿論攻擊,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壓力,該網絡暴力行為使原告公眾形象遭到了嚴重貶損,已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嚴重侵犯。
據悉,被告殷某未到庭應訴及提交書面答辯材料,法院依法按缺席審理。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殷某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法院依據查明的事實依法做出裁判。
海淀法院表示,殷某在涉案微博標題及微博內容中稱原告吳亦凡“誘奸未成年人”、“騙炮未成年”等,并在部分配圖中配有大量污穢文字。上述內容在缺乏證據佐證情況下,意在對吳亦凡名譽進行惡意貶損、誹謗,侵害了吳亦凡的名譽權。吳亦凡有權要求殷某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關于停止侵權一項,鑒于涉案內容已刪除,吳亦凡當庭放棄該項訴請內容,法院不持異議。
關于賠禮道歉的責任承擔方式及賠償精神損失的數額問題,法院綜合考慮殷某的主觀過錯、侵權情節、影響范圍等因素,判令被告殷某在涉案微博個人主頁首頁連續三十日發布聲明,向原告吳亦凡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關于吳亦凡要求賠償經濟損失一項,鑒于其并未提交因涉案微博內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相關依據,且法院在精神損害撫慰金一項亦對其潛在權益影響進行了適當考慮,故不再另行支持。吳亦凡為維權而進行的公證及聘用律師的費用,屬于合理費用范疇,法院綜合其必要性及合理性,依法予以確定賠償金額為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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