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365訊(編輯 孫遠之)在山東青島一家公司規定,員工午休不睡覺,一律罰款500元!
工作人員介紹,從去年冬天開始,為了讓員工養成一個自己午睡的習慣,公司制定了一個非常嚴格的處罰制度。如果一旦發現員工午休時間不睡覺,一律罰款500元。
公司負責人表示最主要原因還是為了員工的健康。考慮到員工的實際情況,能落實到處罰的很少。
不過,在我國,罰款,是行政處罰手段之一,是行政執法單位對違反行政法規的個人和單位給予的行政處罰。
依照《勞動法》的規定,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這既是權利條款,也是義務條款。依法制定的企業內部規章制度,不僅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基礎,同時也是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因此,企業在制定內部規章制度,必須注意:
(1)內容必須合法。企業在制定人力資源管理、收入分配管理、生產經營管理等制度中,內容不違得違反法律法規,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政策。
(2)程序必須合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的合法程序為:①必須通過民主程序,即職代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或者是經過職工集體討論通過,用人單位單方制定的應屬無效。②必須向勞動者公示的,即規章制度應向全體勞動者公開告之。
(3)禁止行使經濟處罰權。大多數企業往往在規章制度中有對勞動者違紀等行為進行處罰的規定,其依據來源于1982國務院頒布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在該條例中規定企業享有給予職工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的權利,然而該條例是在計劃經濟時代所出臺,具有濃烈的行政管理模式。在1995年頒布的《勞動法》中并未賦予企業該項權利,勞動者的法律責任是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在1997年頒布《行政處罰法》中更加確定了企業無權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處罰。依據《立法法》的規定,《條例》屬行政法規,不能對抗上位法即《勞動法》和《立法法》。因而,企業不能對勞動者行使經濟處罰權,在企業的規章制度中規定經濟處罰權是無效的。
別的公司不上班罰錢,這家公司不睡覺罰錢。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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