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ST樺清(430232)發布了關于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的公告。
2015年4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做出判決((2014)滬一中刑初字第261號),潘子系犯合同詐騙罪、騙取貸款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生,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15年6月23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做出裁定((2015)滬高刑終字第44號),駁回潘子系的上訴,維持原判。由此,潘子系無法行使股東權利、參與公司經營,并且潘子系將表決權全權委托給陳長江行使,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為陳長江一人。
ST樺清表示,公司將嚴格遵循公司章程及相關規定,履行相關職責,不損害其他股東利益;公司仍將具有獨立經營能力,在采購、生產、銷售等方面與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保持獨立。因此,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后,不會對公司經營和持續發展產生不利影響,不會損害其他股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