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確,21日起,各發卡行均應按照銀行卡境外交易數據采集規范要求于北京時間每日12:00前報送上日24小時內本行銀行卡境外交易信息。采用數據接口方式報送的發卡行應根據《消息傳輸系統(MTS)各業務接口配置手冊》配置生產環境接入報送數據;采用界面方式報送的發卡行通過銀行卡管理系統報送數據。
通知強調,凡開通銀行卡境外交易業務的發行卡,應按照匯發15號文和本通知規定,接入銀行卡外匯管理系統向外匯局報送銀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發卡行若不能按要求接入銀行卡外匯管理系統報送銀行卡境外交易信息,自9月1日起應暫停本行銀行卡境外交易業務,直至履行信息報送義務。同時,9月1日以后新辦銀行卡業務的境內金融機構,應在具備接入銀行卡外匯管理系統報送銀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條件后,方可開通本行銀行卡境外交易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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