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購期權(call writer):持有人有權在指定限期內,以指定價格買入一定數量的相關資產。
認購期權(call writer)是指期權的買方向期權的賣方按照期權價支付一定數額的權利金后,擁有在期權合約有效期內,按事先約定的價格即執行價向期權賣方買入約定數量的相關期貨合約的權利,但不負有必須買進的義務。期權買方若不想買期貨,只需讓該合約到期作廢即可。如有人想買,認購期權持有者也可將認購期權轉賣出去。所以認購期權對買方來說是一個選擇權,如果市場行情對他有利,他可以選擇執行,否則可以放棄。但對收取了期權權利金的賣方來說,他有義務在期權規定的有效期限內,應期權買方的要求,以期權合約預先規定的執行價格賣出相關的期貨合約。因此,由于買方支付給賣方權利金,認購期權對買方是一個選擇權,而對賣方卻是一種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