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地時間8月14日,美國總統特朗普在白宮簽署行政備忘錄,正式授權美國貿易代表萊特希澤審查所謂的“中國貿易行為”,發起對中國的“301調查”,以確保美國的知識產權和技術得到保護。
所謂“301條款”,是指美國《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該條款授權美國貿易代表可對他國不合理或不公平貿易做法發起調查,并可在調查結束后建議美國總統實施加征關稅等單邊制裁。
301條款受WTO協定制約
實際上,這不是美國第一次針對中國發起301條款調查。但在中國成為世界貿易組織(WTO)成員后,更多時候這個條款更像是一只紙老虎——其在法律層面上脆弱不堪,因為中國的反擊清單里還有世貿協議這把尚方寶劍。只要美國突破WTO法律底線,中國可以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從而形成對美國國內法的有效牽制。
世界貿易組織成立之后,美國政府為履行WTO協定,做出過一項“行政行動聲明”,表示要按照符合世貿組織規則的方式來執行301條款。1998年,當時的歐盟向WTO提出關于301條款的爭端解決案。WTO爭端解決機構認為,單從其法律規定上看,可以初步認定301條款不符合WTO規定。但是,由于存在上述美國政府聲明,301條款可以按照符合WTO規定的方式實施,因而,沒有最終判定其違反WTO規定。對于這一結果,美歐均表示滿意。一方面,301條款得以繼續存在;另一方面,301條款的實施受到上述聲明的約束。
1998年以后,美國進行301調查的報道并不多見。2010年,美國曾宣布對中國的清潔能源政策發起301調查,但隨后在世貿組織中發起爭端解決,最后通過WTO的磋商機制解決了問題。
此次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正式啟動調查后,中國政府首先可與美方進行談判。事實上,中美經貿談判與磋商一直在進行。但如果美國超出WTO規則采取貿易行動,中國應第一時間向WTO發起爭端解決,并同時向WTO提交報復清單,并可能采取其他反制措施。
作為世界上最大的兩個貿易大國,經貿爭端是中美經貿關系中的常態,筆者對此次事件的發展方向持樂觀預期。事實上,如果雙方處理得當,這次爭端反而會推動中國的外資開放改革進程,推進投資與技術轉讓等領域國際規則的發展完善。
BIT談判才是解決之道
正如上文提到的,2010年美國對中國清潔能源政策發起的301調查,當時是通過WTO磋商機制解決了問題。但與上次相比,這次又有一個很大不同。那就是美國的主要訴求,特別是強制技術轉讓問題,是不受多邊規則約束的。也就是說,中國不可能在強制技術轉讓問題上違反WTO規則,但美國一旦采用貿易制裁,它就違反WTO規則了。屆時中國可以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請求WTO出面判決,而且中國的贏面不校
此次爭端最終結果會怎樣呢?如果美國調查程序找出一些他們認為中國違反WTO規則的地方,那么他們可能會通過WTO發起爭端解決。屆時,即使中國對WTO裁決有保留意見,但也總是積極執行(這一點與美國不同,美國有多次不執行WTO裁決的記錄)。如果美國調查程序提出的一些問題不屬于WTO管轄,筆者認為美國應該會和中國繼續磋商,貿然發起貿易制裁不但不明智,而且可能無法達到目的。
其實,該問題的最終解決還是有賴于中美雙邊投資協議(BIT)的談判。只有通過結合BIT談判,才能有效解決美國關心的所謂的強制技術轉讓問題。另外,通過該談判,也可以就中國各個產業目前存在的股權限制進行磋商,進一步放開允許外資獨資的領域。但特朗普上臺后,該談判就被擱置了。
當然,中美經貿問題談判的突破口在雙邊投資談判,強制技術轉讓的規則終歸需要在BIT中規范,重啟并談好BIT對兩國來說,都是百利而無一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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