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人民銀行叫停首次代幣發行(簡稱ICO)融資,并對ICO平臺加緊監管后,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也跟上腳步,發布聲明稱數碼代幣可能屬于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中所界定的“證券”,并應當受到香港證券法例的監管。香港證監會提示,ICO活動有可能存在洗錢、恐怖及欺詐等風險。
香港證監會指出,ICO一般涉及發行采用分布式分類帳或區塊鏈技術所創造和分發的數碼代幣。ICO計劃營辦者或會向數碼代幣的購買者保證,ICO的所得收益將用作開發代幣持有人可于日后使用的數碼平臺或相關軟件。某些代幣持有人期望可透過在加密貨幣交易所轉售代幣,賺取投資回報。
雖然在一般ICO中發售的數碼代幣通常被認為具有“虛擬商品”的特點,但證監會最近觀察到某些ICO的條款及特點,可能意味著有關數碼代幣屬于“證券”。在ICO中發售的數碼代幣如代表一家公司的股權或擁有權權益,便有可能被視為“股份”。舉例來說,代幣持有人可獲賦予股東權利,例如有權收取股息和有權在公司清盤時參與剩余資產的分配。如數碼代幣的用途是訂立或確認由發行人借取的債務或債項,便有可能被視為“債權證”。舉例來說,發行人可于指定日期或贖回時向代幣持有人償還投資本金和向他們支付利息。假如發售代幣所得的收益是由ICO計劃營辦者作集體管理并投資于不同項目,藉此讓代幣持有人可參與分享有關項目所提供的回報,數碼代幣便有可能被視為“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因此香港證監會認為,無論是股份、債權證及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均被視為“證券”。
香港證監會指出,如果ICO所涉及的數碼代幣符合“證券”的定義,就該類數碼代幣提供交易服務或提供意見,或者管理或推廣投資數碼代幣的基金,有可能屬“受規管活動”。從事“受規管活動”的人士或機構,不論是否位處香港,只要其業務活動是以香港公眾為對象,均須獲證監會發牌或向證監會注冊。
證監會表示,凡是ICO涉及向香港公眾提出購買“證券”或參與集體投資計劃的要約,除非獲得豁免,否則可能須根據法例獲得注冊或認可。任何人士或機構如在二手市場上(例如在加密貨幣交易所)從事有關代幣的買賣,亦可能須遵守證監會所訂的發牌及操守規定。此外,與自動化交易服務和認可交易所有關的若干規定,或適用于加密貨幣交易所的業務活動。
香港證監會還提醒,由于各ICO項目的條款及特點都有所不同,因此從事ICO活動的人士或機構如對適用的法律及監管規定存有疑問,應征詢法律或其他專業意見。聲明指出,鑒于ICO涉及的數碼代幣是以匿名方式持有或進行交易,“它們本質上構成重大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證監會提醒投資者注意ICO以及與數碼代幣有關的投資安排所涉及的潛在風險,由于其安排和有關各方都是在網上進行和運作的,而且未必受到監管,“因此投資者可能面對較高的欺詐風險”。此外,在二手市場買賣數碼代幣,則可能有“流動性不足或定價波動及欠缺透明度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