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內地與香港資本市場共同發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在2014年4月10日發布聯合公告,決定原則批準上海證券交易所(簡稱上交所)、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簡稱聯交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開展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簡稱滬港通)。
滬港通是上交所和聯交所建立技術連接,使內地和香港投資者可以通過當地證券公司或經紀商買賣規定范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滬港通包括滬股通和港股通兩部分。
滬股通,是指香港投資者委托香港經紀商,經由聯交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上交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范圍內的上交所上市的股票。試點初期,滬股通股票范圍包括上證180指數及上證380指數成份股以及上交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但是,被上交所實施風險警示的股票(即ST、*ST股票)不納入滬股通股票;以人民幣以外貨幣報價的股票(即B股)也不納入滬股通股票。
港股通,是指內地投資者委托內地證券公司,經由上交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聯交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范圍內的聯交所上市的股票。港股通的股票范圍是聯交所恒生綜合大型股指數、恒生綜合中型股指數成份股和同時在聯交所、上交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
但是,同時在上交所以外的內地證券交易所和聯交所上市的股票不納入港股通股票范圍;在聯交所以人民幣報價交易的股票不納入港股通范圍;A+H股上市公司若其A股被上交所實施風險警示,則其相應的H股也不納入港股通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