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名車主向記者反映稱,自己雖然攜帶了打印的電子保單,但依然被外地交警以“未張貼車險標志”為由開具罰單。保險行業統計顯示,截至2017年8月30日,已有34位北京車主因此被外地交警查處(9月18日《北京青年報》)。
明明購買了車險,保險公司也表示可以不用張貼標志,可車子出京就無法通行,這樣的事擱在誰身上都不好受。盡管保險公司表示將給予相應經濟補助,可給誰補、補多少也是問題。車主如果因為此事只被罰款還好說,如果還被扣分了該怎么補?或者即使沒有被處罰,但因為需要查實保險等而耽誤車主不少時間的話,那又該怎么補?可見,光有補助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現有車險電子保單面臨的實際問題,應從根源上盡快解決,如此才能一勞永逸?! ?/p>
梳理相關新聞可以看到,車險電子保單推出伊始,北京市保監局產險處在媒體溝通會上曾介紹,車險電子保單的生成、發送、接收、儲存和載明的內容,符合保險法、合同法以及電子簽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與傳統紙質保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從民事法律的角度看待電子保單,這一說法并無不妥。但車輛上路通行的話,就必須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規定?! ?/p>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條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志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并可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該法實施條例第13條進一步明確:機動車保險標志應當粘貼在機動車前窗右上角。這是現有法律法規對車險標志的硬性規定,上路行駛車輛如果違反這些規定,交警對其查處就理所當然。交警如果發現了此類行為而不查處,就有失職瀆職之嫌。進一步來說,如果相關法律法規不修改,未放置保險標志的行為仍將面臨被罰的處境。即使北京新規為全國各地交警知悉,也無法回避現有相關法律法規要不要繼續執行的問題。
破解這一局面,要么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要么從技術層面改進電子保單。不然,車險電子保單即便在全國落地,還是會面臨問題。從現實情況來看,放置車險標志能夠讓交警清晰了解車輛保險狀況、便于執法,也有利于督促車主及時購買車險,這是立法要求放置保險標志的初衷。要改變這一做法,就需要從立法上重新進行論證,充分探討其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如果可以從技術層面讓交警輕松、及時掌握車輛保險尤其是強制保險的情況,則這一做法是否還要保留就值得商榷。(原標題:電子保單落地要邁過法律這一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