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京報報道,曾先后擔任過本溪市政協委員和鞍山市人大代表的袁誠家,因“涉黑社會”等6項罪名于2015年被法院終審判處有期徒刑20年。
不是冤假錯案也能獲得國家賠償,而且還是天文數字,這似乎與很多人對國家賠償的觀感不相一致。尤其當賠償申請人還是一位已經法院認定的“黑老大”,這筆賠償費用更讓不少圍觀群眾在情感上難以接受。但對當事人袁誠家來說,獲賠數額與索賠數額相差甚遠同樣不能接受,他還向公安部提出了復議申請。
基于不同視角的不同評判,固然是多元化社會的常態。但當我們將“身份本位”還原為“契約(法律)本位”,就不難理解,“黑老大”并不是國家賠償的門外客,他的財產權同樣受法律的保護。
曾經,我們習慣將人簡單地劃分為“好人”和“壞人”。“壞人”就應該徹底打倒,并剝奪其一切權利。但在法治重建以來,這種單一思維已逐漸遠去,去“臉譜化”并不排斥人們對某一個人的不同喜好,同時更尊重當事人依法所享有的全部合法權利和責任。
如果我們將袁誠家的“黑老大”標簽先去除,再問一位公民有沒有財產權?答案是有。如果是一位正在服刑中的罪犯有沒有財產權?答案仍然是有。當然,前提是,當事人的合法財產才受國家法律保護。以偵查中的扣押為例,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而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就不得查封、扣押。這在《刑事訴訟法》上有明文的規定。
也恰恰是針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財物的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在司法實踐中屢屢成為焦點。對涉案財物的監管,規范層面的對策這十幾年來就沒少過。2015年,《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就進行了大修,其中明確要求“各級公安機關嚴格涉案財物查封、扣押、凍結等程序”。
從程序上觀察,涉案財物不同于“贓款贓物”,它僅僅表明與案件具有某種關聯。涉案財物未被法院最終認定為“贓款贓物”之前,除非發生了法律明文規定的情形,原則上它是不能被處分的。查封、扣押、凍結、扣留等,都只是對涉案財物的臨時性措施,不是具有終局性的處理決定。
而正如前面所稱的人物“臉譜化”,不少國人(包括一些偵查、司法人員)習慣于從“壞人”的角度去評價一個人的權利,這就造成了嫌疑人、被告人或犯罪人的財產權容易受到侵犯。比如說,有種觀念就認為,只要是“黑老大”的財產,那就是“贓款贓物”。反正將來都要予以沒收,何不一開始就全都查封、扣押了。殊不知,這正是容易引發國家賠償申請的常見違法。(原標題:司法要去臉譜化,“黑老大”也有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