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365訊 證監會9月1日發布證監會主席助理黃煒在2017年國際證券投資者保護研討會上的發言全文《體系化構建中小投資者損害賠償救濟制度》。
黃煒表示,證券期貨投資者的損害賠償制度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損害賠償的特殊問題。要充分保障證券期貨市場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求償權,就要在一般的民商事和民事訴訟法律規則基礎上,體系化的構建出一整套符合證券期貨市場特殊性的制度規則,這是擺在中國市場的制度建設者和監管者面前的重要任務
黃煒指出,需要下大力氣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進一步完善證券期貨市場基礎法律制度。實現中小投資者的損害賠償救濟,有賴于市場參與主體權利義務規范和責任配置、歸責原則等基礎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中國立法機關已經啟動證券法、期貨法、私募基金管理條例、上市公司管理條例等多部證券期貨領域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制定或修改工作,有關方面也在研究推動公司法、刑法的修改工作。據我們了解,證券法修改中考慮對投資者保護制度作出專章規定,這是中國市場投資者保護制度的重大改革,我們期待相關立法工作,能夠早見成果。
二是進一步完善證券侵權民事賠償訴訟制度。十幾年前,中國最高法院專門制定了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司法解釋,法院的審判實踐已經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同時,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案件也有不少個案的探索。我們期待在證券期貨民事賠償制度完善方面能夠取得新的進展。在這方面,中國證監會非常愿意配合中國最高法院做好相關工作。
三是進一步完善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在普通民事訴訟路徑之外,調解方式具有程序簡便、協商靈活、及時了結的明顯優勢。在這方面,中國的最高法院和中國證監會,通過專門的規則制度,建立了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中國證監會愿意在這方面付出更多努力,在調解的組織方式、調解專員的選任、調解的專門程序以及調解協議的效力認同和保障方面,積極探索,爭取讓調解方式能夠成為解決賠償問題時的重要選擇。
四是進一步推進公益機構支持訴訟工作。2016年,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由公益機構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開展證券支持訴訟工作,接受中小投資者委托,免費委派工作人員或者證券公益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支持權益受損的中小投資者依法訴訟維權。截至目前,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已提起5起支持訴訟案件,投資者、市場和社會各方面給予高度評價,這方面工作拓展空間很大,要下決心進一步完善配套制度,健全工作機制,不斷拓展代理案件類型,為中小投資者尋求法律救濟提供實實在在的幫助和支持。
五是進一步發揮行政和解制度的作用。2014年,經國務院批準,中國證監會制定了《行政和解試點實施辦法》,這是在行政執法工作中投資者實現權利救濟的重要方式和途徑。根據行政和解制度,中國證監會可以在監管執法的過程中,根據涉嫌違法違規行為人的申請,與其進行協商并達成和解協議。涉嫌違法違規行為人根據和解協議繳納的和解金,專門用于對受害投資者進行補償,這項工作需要我們在工作中努力實踐、積累經驗。
六是進一步完善先行賠付制度實現機制。在類似證券欺詐發行引發的侵權賠償案件中,先由具有過錯責任的保薦機構對投資者損失作出實質性賠償,進而由機構利用自己優勢對其他責任主體尋求代位求償,這一做法,極大地減輕了中小投資者參與訴訟活動的壓力,讓投資者實現民事賠償的效率大大提升。這方面,我們已有若干成功的案例,這一機制受到了中小投資者的普遍歡迎,參與接受的比率在個案中超過95%,化解證券期貨市場矛盾糾紛的效果十分明顯。我們要不斷總結實踐經驗,進一步優化先行賠付的實現機制,完善相關的制度安排。
七是探索建立證券期貨訴訟示范判決機制。對具有群體性特征的證券期貨侵權訴訟案件,可以參考借鑒有關示范訴訟的制度做法,探索研究建立示范判決機制,按照“類似案件類似處理”的原則,解決好由于投資者人數眾多帶來的多頭起訴、重復審理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