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365訊 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16日在PPP立法研究成果發布暨研討會上發布報告稱,政社合作立法應當定位于調整平等的合作關系,即政府和社會資本之間的民商事法律關系的立法。
今年7月,國務院法制辦全文發布《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條例(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
報告認為,在政社合作領域,如果把基礎設施建設與公共服務并立,會無形中鼓勵政府、社會資本方注重土木工程建設,而忽視后續的運營,這不利于形成長期穩定經營預期,導致實踐中“大干快上”后“一哄而散”的風險。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不斷深化的大背景下,應加強預期管理,引導政府、社會資本的行為長期化。建議將條例名稱修改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條例》。
報告還認為,從尊重政社合作的精神實質和內在機理考慮,條例立法應當回歸對政府方民商事合同主體及與社會資本民商事法律關系的調整,始終圍繞政府方和社會資本方的民商事合作這一主線進行。
報告建議,把政社合作風險防范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在條例中專門增加一章,規定政社合作全過程的風險識別、風險責任分擔以及風險防范原則等內容。
值得注意的是,報告指出,任何一部立法從制定出臺的那天起就已經滯后于現實。為此,條例立法既要在已有相關法律大框架、大原則下進行,又不能受制于個別具體條款和要求,針對一些政社合作的特殊問題和特殊事項,條例可以對其作出發展性的特別規定,例如“兩招并一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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