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365訊 征求意見稿還對一些內容進行了明確。比如,合作項目協議中不得約定由政府回購社會資本方投資本金或者承擔社會資本方投資本金的損失,不得約定社會資本方的最低收益以及由政府為合作項目融資提供擔保;合作項目的設施、設備以及土地使用權、項目收益權和融資款項不得用于實施合作項目以外的用途。
征求意見稿提出,有關主管部門擬訂合作項目實施方案,應當會同同級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從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等方面對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必要性、合理性組織開展評估;涉及政府付費、政府提供補助或者補償以及政府分擔風險等財政支出事項的,應當提請同級財政部門進行財政承受能力評估。
征求意見稿還對現行一些政策作了調整。比如,政府實施機構應當根據經審核同意的合作項目實施方案,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性方式選擇社會資本方,并將選定的社會資本方向社會公示等。
值得注意的是,因為條例還是在征求意見階段,專家認為,有些內容需要進一步完善。比如,征求意見稿提出,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有關要求,記錄社會資本方、中介機構、項目公司及其從業人員的失信行為,并納入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那么,政府違約、敗訴等失信信息是否也應該納入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并沒有明確;另外,PPP項目可以提前終止合作項目協議的三種情形,強調的是社會資本違約。如果政府嚴重違約,如何賠償,是否可以提前終止,則沒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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