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普通遺囑相比,遺囑信托具有多方面的優勢。
(一)克服遺贈制度的缺陷
按照法律的規定受遺贈人必須繼承開始后兩個月內做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由于我國《繼承法》對于受遺贈人向誰、怎樣才算做出有效的意思表示等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導致遺囑人死亡后,受遺贈人可能無法及時做出意思表示。另一方面,理性的遺囑人考慮到自己的遺囑可能不會實現因而會不選擇遺贈的方式處分身后財產。遺贈制度由于存在上述缺陷而不能達到充分實現遺囑人的意思自由的目的。通過遺囑信托遺囑人可以選擇合格的受托人執行遺囑,而且不需要受益人(相當于受遺贈人)做出接受的意思表示遺囑信托就可以生效,從而會克服遺贈制度不能充分實現遺囑人的意思自由的缺陷。
(二)達到遺囑人保護弱勢者的目的
我國《繼承法》確立了繼承權平等原則但實踐中這一原則難于執行?!独^承法》明確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與親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繼承權;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生父母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如果當事人采用遺囑信托制度,由遺囑人在信托文件中任意選擇受益人,委托人去世后,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執行信托文件,在繼承人中分割遺產。對比起訴訟的方式,遺囑信托是對于弱勢者預設的保護措施,可以在受托人的主持下,不必經過高成本的訴訟就可實現所有(繼承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以從根本上保障繼承權平等。
(三)能發揮后位繼承的相關功能
所謂后位繼承指著遺囑人在遺囑中寫明在繼承人死亡時由指定的人繼承該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的制度或指定繼承人應于某種條件成就時應將所繼承的財產轉移給其所有人的制度。簡言之,后位繼承人就是遺囑人對于遺囑指定繼承人的繼承人。我國繼承法上并沒有規定此種制度,學界對此存在肯定說和否定說兩種對立的學說。其焦點在于為了保護遺囑人的意思自由能不能突破大陸法系的所有權理論的限制?從繼承人的角度考慮,既然遺產所有權從遺囑人死亡時已經轉移,死者就不能再支配其生前的財產,而后位繼承制度實際上是允許遺囑人處分繼承人的財產所有權,這與大陸法系民法理論不符的,對于繼承人也是不公平的。但是,從遺囑人的角度考慮,遺囑自由是繼承法的重要原則,遺囑人通過遺囑設定后位繼承人應該是遺囑自由的體現。對這一難題,完全可以通過遺囑信托來解決:即由遺囑人(委托人)在生前制定的遺囑(信托文件)中指定繼承人、后位繼承人(均為信托受益人);信托生效后,由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規定既使前位繼承人受益,又在規定的情況發生時,讓后位繼承人受益。這一做法既最大限度地實現了遺囑自由,又通過信托架構使受托人保有遺產所有權,僅僅將價值意義上的財產收益轉交給受益人,避開了在大陸法系設定后位繼承人時,遺產所有權業已轉移給前位繼承人,因而遺囑對于繼承人的財產不能進行處分這一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