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發展公益信托,業內眾多的信托公司還是非常認可的,尤其是現在公益信托已經得到了國家相關部門的支持和鼓勵,更是給金融市場上發展公益信托的機構帶來了信心,也為推動這種信托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了幫助。
在大資管行業中,公益信托的發展最為迅速,也是國家鼓勵的信托業務之一,其對于公益事業的定義較為清晰。與此同時,自2016年9月《慈善法》施行后,信托設立的事前審批制變更為事后備案制,極大的提高了慈善信托的發行效率。
據統計,截至2016年底,共有18家信托公司和慈善組織成功備案了22單慈善信托產品,初始規模0.85億元,合同金額30.85億元,涉及教育、扶貧、留守兒童等多個慈善公益領域。
從慈善信托的規模來看,22單慈善信托的合同規模中超過100萬元但低于1000萬元的占比最大,共計9單;而100萬元以下、1000萬元以下的分別設立有8單、5單。慈善信托的設立規模并不拘泥于門檻限制,而是更加靈活多樣。
而從期限結構上來看,現行的具有公益慈善目的的信托期限跨度較大,從22單慈善信托來看,無固定期限的有3單,3年以下的有3單,五年期的有6單,10年期的5單,永續型有5單,各期限類型分布較為均勻。
值得關注的是,研究員指出,目前我國定義公益信托時堅持了“完全公益”的原則,即“公益信托的信托財產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因此嚴格來看大多數標榜的公益信托都只屬于“類公益信托”。
“完全的公私劃斷不利于吸引更多的人參與公益事業,允許公益與私利并存的模式或能更好的鼓勵公益信托發揮應有的作用。”上述研究員認為,近期較為火熱的股權公益信托就屬于類公益信托行列。相較傳統固收類投資,股權信托對信托財產的流動性管理和價值變動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也改善了公益信托收益率低,難以發揮應有價值的窘境。從我國對公益信托的支持力度來看,未來或有更多類型的公益信托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