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行業近年的下行導致煤炭企業盈利能力急劇下滑,甚至出現開采越多,虧損越大的現象。可以說煤炭價格的跳水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礦產信托危機的爆發。但更重要的是這些企業的盲目擴張,有的甚至卷入高利貸風波,從而將自身經營發展推向深淵。
對于信托行業來說,礦產信托是其中重要的組成部分。但是近年來,礦產信托頻遭黑天鵝給礦產業和信托業的發展造成了巨大沖擊。這對于信托業的發展極為不利。
近日,某上市公司旗下礦產子公司因無法按期償還信托借款而導致采礦權面臨被司法拍賣的風險。一份貸款金額為2億元的信托貸款,增信措施包括采礦權抵押和上市公司擔保,卻拖欠許久未能得到償還。不少涉礦信托近年來的日子之不好過由此可見一斑。
作為一項相對高收益的信托產品,礦產信托的發展經歷過短暫的繁榮,但最終隨著一系列風險事件的爆發而沉寂。記者從Wind中以“礦”為關鍵字搜索,在2016年沒有檢索出一單產品。
近兩年來,由于煤炭,能源及金屬礦產類行業產能過剩,存續項目風險較高,多家信托公司過去兩年在內部明確規避投資煤炭、礦產及鋼鐵等產能過剩行業。信托業協會的數據也顯示,截止到去年三季度末,資金信托投向采礦業的規模已僅有1756.46億元,與2014年三季度的3006.21億元相比,減少了超過40%。
據法律專業人士劉光祥律師介紹,礦產信托具有融資額度大、時間緊急、擔保少、回報滯后的特點。礦產資源的斟探與開采都需要大量的資金,獲取采礦權、購買大型設備、租用場地、建設礦山的采選冶系統和支付勞動力工資、引進技術以及承擔各種稅費等均需大量資金。并且,礦業投資的時間和開發周期一般都比較長,這一方面使得投資不能及時獲得回報,另一方面在較長的開發周期中礦產品的供需市場很可能發生重大變化。
而在礦產信托的風險方面,劉律師表示,礦產信托中存在著大量的行業風險與經營風險。從行業風險看,找礦勘查具有高風險性:找到可贏利礦山的成功率不高:上萬個找礦勘查項目中可能只有一兩個項目最終能帶來利潤。而從經營風險上看,礦產品的價格變動、國家政策的影響和制約、安全生產意識單薄、盡職調查義務履行不善等均會對項目造成打擊。
并且,由于采礦權的特殊性,涉礦信托中多使用采礦權抵押作為重要增信方式。劉律師介紹,國土資源部《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礦業權的出租、抵押,按照礦業權轉讓的條件和程序進行管理,由原發證機關審查批準。”因此雙方簽訂租賃合同后,還需報原發證機關審批。采礦業屬于特許行業,取得采礦權和租賃權都要經過省國土資源廳審批,其中任何一項權利未經批準,其采礦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在實際工作中,礦業權抵押備案并非具有強制性,相關資產往往可能被重復抵押。在風險實在無法轉移時,訴訟和強制執行是最后的救濟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