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等一系列改革措施,以及社會財富的不斷積累、人們更高的精神文化需求,都給了信托公司通過發揮制度優勢、回歸信托本源來做大做強信托業的歷史機遇。信托公司要牢牢把握這一機遇,專注于信托、專業于信托、專長于信托。
近期先后下發的6號文、46號文,引發廣泛熱議和解讀。文件下發,意味著銀行監管加強,金融去杠桿延續。通道規模增長或臨瓶頸,雖然新規剛出,但是影響似乎已在顯現。一起來看看吧!
以前信托被做為部分機構加杠桿的工具,現在都在降杠桿,信托的業務肯定要受到影響,這點應該是毋庸置疑的。華北地區信托經理稱,“調整是早晚的事,終于來了。”
6號文中,直接與信托相關的條文包括:“重點關注地產信托業務增量較大、占比較高的信托公司”;“創新風險防控手段,發揮好信托業保障基金作用”。
因為現在房地產資金需求較大,信托報酬率較高,信托參與還是比較積極,不過當前監管趨嚴,各地紛紛加碼限購政策可能對該類業務帶來潛在風險,因此“不排除未來會有一些窗口指導。
信保基金如何成為創新風控手段?此前銀監會主席助理楊家才稱,“就像央行定向降準一樣,保障基金也可以定向降費。比如一定時期通道業務做得太多了,都反映說是害群之馬,那我們就可以采取監管措施,把通道業務的費率向上調整。”
6號文中與信托相關的其它內容還包括,“不得違規新增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嚴禁接受地方政府擔保兜底”及“新開展的同業投資業務不得進行多層嵌套”等。
需要說明,融資平臺類業務作為信托公司的重點業務領域之一,目前正面臨地方債的擠出。近段時間仍有中型信托公司融資平臺信托產品提前結束。該司人士解釋稱,近期財政部、銀監會查兜底函比較多,同時政府部門對于資金價格要求較嚴苛。
如果說6號文只是涉及同業業務,那46號文則對信托同業業務進行了極為細致的規定。如“監管套利”方面,是否存在通過各類資管計劃(包括券商、基金、信托等)違規轉讓等方式實現不良資產非潔凈出表或虛假出表;是否存在通過借助信托等通道方,設立定向資管計劃等模式,規避資本充足指標等。
“空轉套利”方面,是否存在信貸資金被挪用于買信托等現象;“關聯套利”方面,是否存在借道其他銀行、信托等同業機構向關聯方間接提供授信資金,規避向已發生授信損失的關聯方授信的情況等。
雖然46號文中涉及的“套利”規模不太好估計,但是相應的操作違規肯定存在,如在一季度末MPA考核時,銀行通過信托出表的需求就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