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中國基金業協會法律部主任鄧寰樂在中國資管精英大會上表示,2017年將是私募基金立法的一個高峰期,也是更多制度不斷落地的時期。
“今年將從法律制度建設、私募統一登記備案、私募投顧等方面加強對私募行業的監管,并預計在今年適時推出《私募基金監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和《私募基金投資辦法》。”鄧寰樂表示。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在諸多有待明確的私募制度中,最為重要的當屬《私募基金監督管理條例》(下稱私募條例)的醞釀;而該條例由國務院牽頭,并在部際層面對私募基金進行約束和規范。
一位接近監管層的券商資管負責人透露,該條例將明確要求證監體系的私募產品從屬于其法規框架;而在條例落地后,證監會有關機構資管、私募基金的具體辦法也將重新配合修訂。
在業內人士看來,這將成為基金業協會強化私募基金管理后,高層針對私募行業監管的頂層設計夯實。值得一提的是,此次私募條例能否對非證監體系內帶有私募性質的資管產品也構成覆蓋,也引起業內較多關注。
私募“上位法”醞釀
有關私募基金的頂層條例已箭在弦上。
鄧寰樂透露,私募條例目前已由國務院法制辦起草并正在向各部委征求意見。“預計將在年內適當時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據業內人士透露,私募條例是私募基金立法計劃安排中的規定動作,而該條例的醞釀也意味著國務院層面的私募立法監管空白將被填補。
目前在私募基金領域,除基金法外,所能遵照的最高法規是證監會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
“這個法律遵從順序是,2013年人大先有新《基金法》,然后下面應該是國務院條例,但這個層面的立法需協調其他部委的意見,需要時間,所以這個時間空檔私募行業主要依照證監會的法規來安排了。”一位接近基金業協會的律所合伙人表示。
而據業內人士透露,一旦私募條例出臺,相應的部委層面法規也將做出配合調整。
“私募條例是私募辦法的上位法,到時候一些新變化肯定要重新調整和修改,甚至還包括一些配套的私募法規,比如涉及募集行為、信息披露等更具體環節的。”一位接近監管層的基金子公司負責人表示,“這個私募立法因為牽涉的部門、背后的法律依據比較多,所以制定到落地的周期也相對更長。”
鄧寰樂的表態也間接證實了這一預期。
“修訂私募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去掉了暫行兩個字,改成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辦法。”鄧寰樂表示,“通過三年的實踐,證監會在監管方面也摸索到了一些經驗,也總結了一些教訓,在制定相關規定細則的過程中,將充分地把這些經驗和教訓結合在里面。”
事實上,國務院條例的問世,也將在更高層面進一步理清有關股權類私募的監管歸屬問題。
“因為一些做一級基金的人覺得證監會管私募管嚴了,于是就說PE、VC不要讓基金業協會來管,但這種訴求的背后實際上沒有看到私募統一監管的必要性。”一位接近監管層的公募及基金負責人表示,“條例的出現將為股權類私募進一步明確歸屬基金業協會管理提供制度保證。”
廣義“私募”適用待解
私募條例醞釀會有怎樣的適用范圍,也是業內關注的重點之一。
例如,私募條例是針對“私募基金”,還是對“分屬私募特質的資管產品”進行約束,尚存一定爭議。
“如果說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是狹義類私募,那么信托、保險資管、私人銀行理財產品本質上都屬于廣義上的私募基金。”前述接近監管層的公募負責人表示,“但基金條例能否涵蓋廣義私募,應該說業內的意見并不一樣。”
之所以信托計劃、保險資管等資管產品被視為廣義私募,是因為該類產品同私募基金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準入門檻、投資范圍、杠桿比例上均具有相似性。
一個可以參考的樣本是,在證監會層面的私募規則統一下,券商資管、基金專戶、基金子公司專項計劃以及期貨資管等機構私募業務都被統一至私募辦法的框架內運行。
“之前券商資管、基金子公司計劃也認為自己不是私募,但后來明確新八條底線時,還是將私募辦法視為依照法條了,而且文件名稱中也首次稱其為‘私募資管業務’。”北京一家券商資管部投資經理指出,“從歸屬上講,這些機構業務也要從屬于私募監管,現實中目前也要在協會備案。”
值得一提的是,一行三會多位負責人日前證實,目前央行亦在著手牽頭制定統一各類資管產品的有關意見,其中涵蓋范圍包括公募、私募以及可能出現的小公募產品。
業內人士認為,私募條例若上升至國務院層面,對其他部門下轄的私募產品實現統一約束的概率是存在的。
“如果涵蓋信托和保險資管,那么意味著私募條例有望讓私募類型的資管產品先行統一法規框架;畢竟私募條例不光是國務院牽頭證監會做,也要向其他監管部門征求意見,所以覆蓋混業部分是有可能的。”上述公募負責人表示,“國務院牽頭的效力實際上也會高于央行層面,一旦實現覆蓋,這意味著資管產品在私募領域將優先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