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365訊,自三年前,南京某銀行因基金銷售業務鬧出巨大風波以來,江蘇證監局對轄內基金銷售監管明顯趨嚴。
據小強統計,一年多以來,已有十幾家基金代銷機構因業務違法而被采取江蘇證監局采取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基金銷售違規再添一例
近日,又有一家銀行因基金銷售存在違規被采取行政監管措施,這家銀行就是就是無錫農商行。
根據江蘇證監局的公告信息,江蘇證監局在對無錫農商行的基金銷售業務進行現場檢查中,發現了四大方面問題:
一、未制定基金產品風險評價體系,評價方法及其說明未向基金投資人公開,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第六十條第(二)項、第六十一條的規定。
二、存在基金銷售業務前臺的宣傳推介和柜面操作崗位未相互分離的情況,不符合《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指導意見》第八條的規定。
三、未制定完善的基金銷售業務賬戶管理制度,確保各類賬戶的開立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則,保證基金銷售資金的安全和賬戶的有序管理,不符合《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指導意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四、未及時更新《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人權益須知》,不符合《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指導意見》第二十七條第(六)款的規定。
江蘇證監局認定無錫農商行上述二、三、四條中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第五十五條的規定。
江蘇證監局依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對無錫農商行采取責令改正的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要求對上述問題進行整改,并于2018年5月8日前就整改落實情況向江蘇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
無錫農商行違規行為的危害性?
從江蘇證監局公布的情況看,無錫農商行存在的4大問題主要涉及《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和《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指導意見》兩部法規。
違規問題的第一條涉及《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六十條第(二)項、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該辦法規定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基金銷售適用性管理制度,對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調查和評價的方式和方法,基金銷售機構所使用的基金產品風險評價方法及其說明應當向基金投資人公開。
這里提到了“適當性管理制度”,我們知道,在證監會公布的《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中,有要求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要對投資人進行分類,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的評估,根據不同的評估結果,不同的投資者可以投資購買的金融產品是不一樣的。
無錫農商行沒有對基金產品進行風險分類,在基金銷售過程中,就可能存在向較低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人銷售高風險的基金產品,后果嚴重性可想而知。
違規問題的第二、三、四條涉及《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指導意見》相關內容,這個指導意見的出臺主要是為了加強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從公布的情況看,無錫農商行在基金銷售過程中的崗位分離、賬戶管理、信息更新均存在問題,由此可以看出,起碼在某些業務中,無錫農商行的內部風控是值得懷疑的。獲取更多財經資訊,請隨時關注財經365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