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第二十三條指出,基金管理公司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下屬 各單位及其負責人、全體工作人員進行的合規專項考核,應當包括但不限于違規情況等結果性指標、合規風險機制建設情況等過程性指標等。合規專項考核占總考核結果的權重應當不低于15%。對于重大合規事項,基金管理公司可制訂否決性指標。
督察長由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會負責考核,基金管理公司股東不得越過董事會直接對督察長進行考核。
解讀:從上述多項細則來看,合規督查人員的權利都有所強化,對督察長而言,權利也相應提升。這也反映了《規范》對加強合規監管的整體導向。
核心四:部分合規人員迎來升薪可能,督察長年度薪酬不低于高管中位數
《規范》第二十五條指出,督察長經考核工作稱職的,其年度薪酬收入總額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年度薪酬收入總額中的排名不得低于中位數。
合規管理人員經考核工作稱職的,其年度薪酬收入總額不得低于公司同級別人員的平均水平。年度薪酬收入總額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獎金等全口徑收入。
解讀:對于薪酬的要求也是此次受關注度最高的要點之一。這意味著收入部分未在公司同級別人員平均水平之上的督察人員將迎來薪水的上升,同時督察長的薪酬水平也將在高管團隊中位于中位數或中位數之上的水平,對督查人員來說是較大的激勵,對補充合規人員也較為有利。
核心五:基金公司應委托外部機構進行合規評估,每3年不少以1次
《規范》第二十七條指出,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根據需要,組織內部有關機構和部門或者委托具有專業資質的外部專業機構對公司合規管理的有效性進行評估,及時解決合規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對公司合規管理有效性的全面評估,每年不得少于1次。委托具有專業資質的外部專業機構進行的全面評估,每 3 年不得少于1 次。
基金管理公司委托外部專業機構進行合規管理有效性評估的,接受委托的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成為協會會員;
(二)依法設立并取得執業許可證的律師事務所以及取得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
(三)合伙人或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有一位能夠符合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合規負責人的任職條件;
(四)具有 3 年以上證券、基金行業合規、法務等相關 工作經驗或證券基金監督(自律)管理工作經驗的人員不得 少于 3 人;
(五)成立以來或近 3 年未受到刑事處罰,且未因重大 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或業務主管部門采取監管措施、 受到行政處罰;
(六)合伙人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或重大不良誠信記錄。
解讀:基金公司不僅需要內部評估,還需要委托外部機構評估,有利于公司整體的合規體系運作和完善。
整體而言,《規范》的出臺從合規機制、人員配備、薪酬設計等多個角度進行了規范性的界定,對基金公司加強合規管理提出了明確的方向。在監管趨嚴的背景之下,合規將越來越受資管機構的重視。獲取更多公私募基金行情動態,請隨時關注財經365網站基金頻道。(原標題:基金公司合規管理規范出臺:合規督察人員身價要漲了?。?/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