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至會具體到個券的選擇上。即使是一些根本不符合公司自身投資標準的券種,如果客戶要求買,也只能按照客戶指令來操作。”該人士表示,“關鍵在于,在和機構客戶簽署合同時,并沒有人能夠知道機構具體會如何進行投資。”
記者了解到,幾乎從委外定制基金誕生至今,基金通道化的現象就一直存在,甚至成為行業內普遍的現象,而這一方式也給基金公司自身增加了一定風險。“很有可能發生一種情況,因為機構客戶的投資選擇使得"踩雷"事件發生,這會讓基金公司通過自身投研能力塑造出來的多年未有過違約記錄的形象就此功虧一簣。業內不會知道這是機構客戶的原因,只知道是某某公司買的債券"踩雷"了,基金公司有苦也說不出。”有業內人士表示。
監管已收緊
記者了解到,在近期發生的一起債券違約風險事件中,確實出現了因機構客戶自主決定投資具體的個券,而導致基金產品面臨風險。
在上述案例涉及的基金產品的基金合同中,提到了關于這只產品投資決策的程序:“投資決策委員會領導下的團隊式投資管理模式。投資決策委員會定期就投資管理業務的重大問題進行討論。基金經理、研究員、交易員在投資管理過程中責任明確、密切合作,在各自職責內按照業務程序獨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
在上述程序中,并未提到會有除基金管理人內部人員之外的第三方參與投資決策。而其具體的投資管理程序為:“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投資策略、資產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項;投資部門通過投資例會等方式討論擬投資的個券,研究員構建模擬組合;基金經理根據所管基金的特點,確定基金投資組合;基金經理發送投資指令;交易部審核與執行投資指令;數量分析人員對投資組合的分析與評估;基金經理對組合的檢討與調整。在投資決策過程中,風險管理部門負責對各決策環節的事前及事后風險、操作風險等投資風險進行監控,并在整個投資流程完成后,對投資風險及績效做出評估,提供給投資決策委員會、投資總監、基金經理等相關人員,以供決策參考。”在具體的投資管理流程中,也未涉及第三方。
實際上,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金財產,是基金管理人的權利之一;而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則是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2017年3月17日,證監會發布的被業內稱為委外定制基金新規的《機構監管情況通報》征求意見稿中,要求基金管理人謹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職責,獨立進行投資決策,不得直接或變相使公募基金淪為特定委托人的通道,嚴禁通過聘請投資顧問或由其他機構提供投資建議等方式讓渡投資決策權。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也在2017年3月24日表示,公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應當謹慎勤勉,嚴禁公募基金通道化。
業內通常認為,機構客戶對投資決策權的掌控形式,大多是指定某些具體的投資標的,并且經常在基金經理的投資操作中提出意見。如果是指定投資標的和提出投資操作意見,并不等于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有風控十分嚴格的基金公司表示,對待機構定制的產品,他們會定期與機構客戶交流投資意向,分析市場環境等等,但最后的投資決策權還是在自己手中。不過,“公募基金通道化的現象業內仍然存在”,一位業內人士透露,很多公司旗下都有類似的情況,已成為業內灰色地帶。實際上,若基金通道化的現象繼續存在,未來可能發生更多因客戶方干預投資而導致風險事件的案例。獲取更多財經資訊,請隨時關注財經365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