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發布后,基金公司積極研究,但仍存在一些問題。從反饋的內容來看,業內聚焦的細節問題主要集中在申購贖回、貨幣基金的特別規定等方面。此次培訓中,相關人士針對具體條文及公司提出的問題一一作了解答。
在申購端,業內普遍關注的一個問題是,如因投資者贖回導致的單一投資者持有占比超過基金總份額50%以上,該如何處理。對此,培訓中明確“不得確認該投資者新增的申購申請”。有業內人士指出,這一規定對產品線單一且產品數量不多的小型公募及次新公司影響較大。
而在贖回端則要加強巨額贖回的監控,嚴格評估及測算組合中的7個工作日可變現資產,防止超出基金資產變現能力、盲目確認贖回申請;審慎接受及確認巨額贖回申請,在基金合同中約定的特定情形下,實施延期辦理贖回等風險緩解措施。在遇到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基金總份額一定比例以上的贖回申請時,實施延期辦理贖回申請的具體措施,而這一比例應由基金管理人綜合評估投資標的流動性、投資策略、投資限制、投資者比例及投資者結構以及自身資本實力等因素后審慎確定,且必須在基金合同中做出明確約定。
對于貨幣市場基金的特別規定,新規發布后,一些基金公司計劃推出市價法貨幣基金。有公司提出市價法貨幣基金是否要遵守攤余成本法貨基的問題。對此,培訓中也做了解讀,明確市價法貨幣基金不納入200倍風險準備金計算要求,持有集中度管理、組合投資要求等與采用攤余成本法的貨幣市場基金均保持一致。
近年來,貨幣基金受到市場歡迎,規模持續增長,基金公司也紛紛用固有資金購買自家的貨幣基金。基金公司自然十分關注自購貨基如何處理。對此,新規的解讀是,基金公司測算所管理的貨幣市場基金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份額占比,可不將固有資金投資的基金份額納入測算范圍。簡言之,基金公司購買自家的貨基即使份額占比進入前十也不在測算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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