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內人士表示,這是基金業協會在ABS領域開出的首張罰單,這一舉措透露出重要的政策信號。
一、恒泰證券犯了啥事?
恒泰證券犯的事,簡而言之即:在投資人不知情的背景下,擅自約定監管賬戶內資金的使用。
根據基金業協會的《紀律處分決定書》,涉事ABS業務是恒泰證券管理的“寶信租賃二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以下簡稱“寶信二期”)、“寶信租賃四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以下簡稱“寶信四期”)和“吉林水務供水收費權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以下簡稱“吉林供水收費”)等三只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以下簡稱“專項計劃”).
上述三只專項計劃的原始權益人按照約定將基礎資產產生的回收款歸集至監管賬戶后,在專項計劃投資者不知情的情況下,短期內迅速轉出。在專項計劃賬戶劃轉歸集資金日之前,重新將資金集中轉回監管賬戶。截至2017年5月底,寶信租賃從寶信二期監管賬戶轉出的資金筆數為24筆,轉出規模為2.75億元;從寶信四期監管賬戶轉出的資金筆數為21筆,轉出規模為6.85億元;水務集團從吉林供水收費的資金歸集賬戶轉出的資金筆數為188筆,轉出規模為4.78億元。
《紀律處分決定書》表示,自律監察委員會組建了審理小組,對恒泰證券以上違規事實和說明材料進行了審理。審理小組認為:
(1)恒泰證券作為專項計劃管理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自律規則的有關要求和合同約定,認真履行專項計劃管理人職責,將專項計劃持有人的利益擺在優先位置。根據有關法律和專項計劃說明書,專項計劃管理人恒泰證券代表專項計劃的認購人按照有關協議購買基礎資產后,基礎資產的全部所有權和相關權益均轉讓給專項計劃。因此,專項計劃監管賬戶的歸集資金屬于專項計劃資產,原始權益人和專項計劃管理人無權擅自動用監管賬戶內的資金或者擅自約定監管賬戶內資金的使用。
(2)恒泰證券作為專項計劃管理人,不僅未能忠于職守,反而認為“現階段大部分資產證券化業務本質是為原始權益人提供的融資服務”,混淆了債務融資業務與資產證券化業務,從降低原始權益人融資成本的角度出發,在專項計劃持有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與原始權益人、監管銀行簽訂《監管協議諒解備忘錄》,約定“監管賬戶中的資金可由寶信租賃用于支付融資租賃業務的設備款或用于償還寶信租賃向其他機構的借款”,并且多次從監管賬戶轉出歸集資金。
(3)上述行為違背了《基金法》、《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以及相關自律規則的要求,影響了專項計劃資產的獨立性,破壞了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基礎法律關系,使得專項計劃資產出現被侵占、挪用的風險。同時,恒泰證券未按照《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九條的規定,向我會報告上述《監管協議諒解備忘錄》有關內容。
根據《紀律處分決定書》,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決定自2017年8月1日起暫停受理恒泰證券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備案,暫停期限為6個月。暫停期滿,恒泰證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內蒙古監管局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提交整改報告,經中國證監會內蒙古監管局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驗收合格后,再予恢復受理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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